<?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channel>
<title>三十路岬: All Good Things....</title>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copyright>Copyright 2008</copyright>
<lastBuildDate>Thu, 20 Nov 2008 17:41:30 -08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ww.movabletype.org/?v=3.15</generator>
<docs>http://blogs.law.harvard.edu/tech/rss</docs> 

<item>
<title>[轉載] 紐約律師考試準備經驗分享 - (Weiping)</title>
<description><![CDATA[<p>同門師妹李小平通過紐約州律師考試，經過小平的許可，將她部落格上發表的「紐約律師考試準備經驗分享」轉載於此。<a href="http://weipingli.pixnet.net/blog/post/22490238">原文請見此</a> </p>

<p>粗體字部分為我個人以加州律師考試準備時的經驗為基礎的補充評論。</p>

<p>=====================================================</p>

<p>終於有資格寫考試經驗分享了。。。上星期五紐約律師考試放榜，打開查榜網站，看到「恭喜您通過紐約律師考試」的句子。這是我第二次考紐約律考，我的經驗也許對想要繼續挑戰的人有些幫助。趁我對於準備過程還略有記憶時，快點寫下。本篇以實用為目的，就讓我省下那些文章佈局、詞藻鋪陳，直接進入重點。<br />
相較於去年，本次考試我的準備時間較短，但是心裡比較踏實。踏實的原因是，有去年三個月barbri上課及準備的基礎，再加上失敗的經驗，反省過後，比較知道癥結何在。只是在時間上，因為是臨時起意報名（其中曲折就不足向外人道了），加上雜務繁多，所以有些匆促。我從五月開始準備，六月回台灣搬家，約有三週中斷，六月底回美，直到七月底考試，這樣算一算，大概準備時間兩個月。</p>

<p><strong>（按：一般來講，美國的春季學期於五月中結束，暑期律師考試的時間各州都差不多，以加州而言是七月最後一個連續的週二、週三、週四，其他各州也大多落在這一區間內，是因為Multistate Bar Exam的部分統一於週三進行。）</strong></p>

<p>事實上，對於第二次準備紐約律考的人而言，時間也許重要，但更要緊的是戰術。我以自己準備時間短促為例，是要說明只要掌握重點，「戰略」可以稍稍換取時間的不足。</p>

<p>對我而言，律考成功關鍵有二：第一，英文閱讀速度以及理解力。第二，能夠辨別rules的細微差異。第二點尤其重要，第一次的律考之所以緊張慌忙，是因只知rules大概，卻難以分辨細微之處，以致於題型小小一變，整個人方寸大亂。</p>

<p><strong>（按：法律規則的細微差異，對於有兩百題單選、考上一整天的Multistate Bar Exam而言比較重要。因為是單選題，而美國人對於單選題的命題邏輯是，必然有兩個選項的答案是相當接近的，考生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過濾掉其他的不相干選項，然後從剩下兩個相近的選項中二選一。至於申論題，如下文所述，規則是可以亂掰的，只要掰得像有那麼一回事即可。）</strong></p>

<p>英文閱讀的速度以及理解力是最基本的。當然兩、三個月的準備可以讓功力大增，但最好是平常就開始訓練。LLM的同學平時上課要看的文獻本就不少，這一點我想毋須擔心。「如果」（再三強調，「如果」）在一年LLM的求學期間，各位同學有盡力閱讀指定reading（當然不一定要逐字看完，關於資訊閱讀一事，有機會日後為文再述），那麼一年的訓練應該足夠。再加上準備考試的兩、三個月勤做題目、習慣題型以及詞彙用語，能力應該足夠應付律考。至於已經結束學業，負笈回台的朋友，也許就得自己找機會閱讀英文，不要讓那一年培養的功力丟掉了。至於我，平常就是個學術小女工，常幫老師讀文獻作摘要，再加上翻譯工作，常浸在英語的閱讀環境中，所以算是平常已有練習。（注意：不是人在美國，就理當會在英語的環境中喔 -->這是一般人常有的迷思。若讀者有疑問，請恰身邊曾經當過國際學生的朋友解惑）</p>

<p><strong>（按：可以再補充幾句，如果你出國唸LLM的最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考到紐約執照或加州執照，學期中課程的選擇上要稍微小心，建議上一門 evidence 或者憲法二，假設你之前不具有公法或刑法相關經驗或背景的話，這樣會稍微減輕你準備考試時的負擔。）</strong></p>

<p>在戰術方面，只有四個字：「勤做題目」。一來，以題目加深對rule的印象，再者，從題目中的各種情境，體會rule適用的差異。第三，題目都是一篇篇小故事（比如說，寫刑法題目時，很像閱讀社會新聞），準備起來會比背誦來得有趣。</p>

<p>我回想第一年準備的情形，半天上課、半天整理筆記、背誦rule，做題目的時間極少。這樣的方法根本錯誤。因為，規則記起來又如何呢？重點是要知道題目的考點在哪？適用哪些rule、如何適用。若是只有背誦rule而缺少做題經驗，做題時不但理解得慢，還要經過記憶中資料庫搜尋，整個速度反而拖緩，再加上記憶又不是很清楚，相似規則極易混成一團，最後不但做題慢，又得出錯誤答案。</p>

<p><strong>（按：小平師妹此言極正確，「勤作題目」「多練習」的確是不二法門。如果有上過BarBri補習課程的，應該都領教過所謂的PACED Program。當然，以PACED Program的分量而言，不可能期待百分之百完成。我個人的辦法是，等到一門課程上完之後才整理筆記，然後照著作PACED Program內指定的MBE練習題。如果是Essay的部分，除非剛好跟上課範圍重疊，就先跳過不作，因為這時候法律規則還沒有記熟。如果是Performance Test，則要確定有足夠多的時間來作，同時Performance Test也適合在「轉換氣氛」的時候來練習，因為Performance Test不需要記法律規則。）</strong></p>

<p>記取上次教訓，所以我這次準備時，花了大約三個禮拜的時間，看了一遍MBE六科outline，看的時候也未曾想要記誦下來。就只是看過一遍，目的在於喚醒過去朦朧記憶，培養感覺。閱畢，便猛做題目。</p>

<p>說到做題，對紐約律師考試有概念的人都知道，考試分為兩個部分：MBE測驗以及紐約州本身的測驗題。前輩相傳的經驗是，掌握MBE七成答對率，大概就沒問題了。就這一點，其實我沒下過什麼功夫詳查分數比例分配。我是從另一個角度想的：紐約州一些考試科目也與MBE六大科重疊，所以我念了MBE，就等於解決了一些紐約的科目。至於紐約與MBE規則不同處，再把barbri所附distinction表格拿出來看就好。況且，紐約的一百題選擇題所佔比率極低，我不是很在意。再說essay題部分，本人是很投機地認為：只要能夠自圓其說，應該有寫有分吧....。（事實上，張大爺Temple某位老師是賓州bar的典試委員，他也說過，只要答題時能夠自己說出一套有道理的rule，並能遵循I（Issue）R（Rule）A（Application）C（Conclusion）寫作，讓閱卷者看到一些關鍵字，大概都可能到一些分數）。經過以上分析，我打算把重點放在MBE的選擇題。</p>

<p><strong>（按：若以加州而言，加州的一整天MBE大概占了35%；Essay占大約36%，而加州獨有的一題三小時Performance Test占了29%。故老相傳的心法是，兩百題MBE如果能夠對到135題或更高，就算是相當不錯了；至於Essay的部分，大概就如小平師妹前面說的，實際上在BarBri的課程裡，講師有示範過一份「規則全部錯但依然拿到75分高分、且全長僅有七百個英文字」的Model Answer。只要Rules掰得有條理、應用起來不出差錯，就一般普通法科目而言，閱卷者也不能硬說不對。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加州由於有全美獨一無二的錄取率限制，所以essay/performance test分不出高下的時候，「據說」閱卷者會根據MBE原始分數的高低，從MBE低分者的寫作部分中複閱去挑毛病。）</strong></p>

<p>在準備材料方面，我用的是PMBR。為什麼不用Barbri呢？因為上次用過了，這次我想要重新再開始。是的。我知道這是個白爛的理由。但我真的想要做一套「完整」的題目。至於網路上有人比較Barbri以及PMBR，說真的，我沒什麼感覺。總而言之，我和張大爺在ebay買了二手PMBR紅藍兩冊（家裡有兩個人都念法律的好處是，一份資料兩人用。明年輪到張大爺上場考試，還可以再用一次），打算把裡面兩千道題目做完。另帶一提的是，PMBR的教材其實不一定要最新版，因為題目都差不多。預算比較不足的人，可以考慮買二手書。例如我用的就是2006年版，我一位中國同學用的則是2002年版。我用得很愉快，中國同學也做得不亦樂乎。<br />
<strong><br />
（按：我個人認為，就初試者而言，PMBR可報可不報，如果要報名，建議報那種在BarBri課程結束後才開班的，那個時候你的準備已經比較上軌道了，PMBR有「總複習」的意味。）</strong></p>

<p>至於要如何分配PMBR的做題份量及順序，就看個人的安排了。我一開始的時候做得極慢，大概一天三十三題。一來題目不熟悉，我也不想強迫自己在多短的時間內做完。初期我所重視的是「從題目學rule」，所以題本後頭的解答看很久（PMBR的解答都很詳細），確定自己都清楚，此後漸漸加快速度，要求自己在九十分鐘內要做完五十題（平均一題1.8分鐘）。到考前的一個禮拜，我大概是要求自己一天要做一百題。</p>

<p><strong>（按：我個人的建議是，最好從一開始就習慣答題的時間壓力。比方說，一小時內作完33題、九十分鐘作完50題、三小時作完一百題，諸如此類。）</strong></p>

<p>紐約州的rule以及題目，我是在六月底回到美國之後才開始複習的。紐約州考試科目眾多，我總覺得不能面面俱到，於是本人賭心又起，決定賭一把，盡量專注在大科上。我上barbri網站，找出歷年紐約州考試科目的次數分配表，衡量大概是哪些科目出現的題目較多，再將比較多的時間分配在這些科目上，例如corporation、wills、NY practice等，至於小小科例如conflict of laws, federal jurisdiction，匆匆看過就好。準備方式還是先將outline大略看一遍，多做題目。我大約是一天做三到四題essay題（至於選擇題，我就放棄了），三、四題中，只有一題是比較完整地寫下來，因為要訓練英文行文的習慣性以及「關鍵連接詞」的使用(比如 "the issue in this case is", "under NY XX law", "in this case", "to conclude"。至於其他兩、三題，我只是看完題目，在紙上隨手寫下答題的重點與rule。我想強調的是，律考的essay答題，其實很八股，採用IRAC格式，是很保險的作法，大家也毋須別出心裁寫什麼名言錦句或是使用艱深詞彙。考試時，只要用淺白的英文寫下答案即可，畢竟閱卷委員不是來評比作文比賽。</p>

<p><strong>（按：加州的考科相較其他各州算是較少的，但是討厭的地方在於用時長，第一和第三天早上三題essay一題一小時，下午一題Performance test用掉三小時。MBE考兩百題則要用掉第二天全天。前面提到我在準備時是不作essay的，但是進入六月底、七月初，當全部的科目都已經準備的差不多以後，就開始大量的模擬essay，總計那一陣子大概寫了十七八題的essay，每一科都至少寫了一到兩題。同時也作了四五題的performance test。essay作完以後要檢討，重點是放在有沒有抓到足夠多的爭點並加以分析。還有，加州幾乎一定會考加州獨有的Community Property，然後可能會把Wills & Trust的相關爭點放在同一題裡，或者出成performance test的形式。）</strong></p>

<p>當然，essay題假掰rule的練習完畢，還要再看一次題本正確解答。多看範本，腦海易有答題模版印象，另外也與做MBE看解答有相似作用 -- 看答案，學rule。<br />
我現在回想，在那兩個月時間，我大致是一天花上六、七個小時準備考試。當時張大爺到DC附近的Alexandria實習，我也一同搬過去。我們住的小公寓裡，真的是「家徒四壁」，因為只有短期住宿，我們只搬了一張桌子兩條折凳，睡的則是空氣床。空氣床後來還破了，改睡地毯。張大爺上班，我就坐在凳子上就著高度不合的桌子讀書。骨頭酸了，就改趴在地上。中場運動時間就在逃生樓梯間，從一樓到八樓來回上下走。公寓裡的人多去上班了，只有我一個靈魂在樓梯間遊蕩，踏著鐵梯發出「砰砰」的聲音。不知道有沒有人被我嚇到過，那每到下午三點就響起的似近似遠腳步聲，連我都覺得自己很像鬼。傍晚時分，開始煮菜，張大爺下班，我們看著影集配飯，吃完飯後河邊散步，回來再繼續與書本奮鬥一小時。就這樣，兩個月，因為沒有什麼娛樂，除了偶要翻譯文章賺生活費之外，相對地也心無旁騖。就這樣，什麼也不去多想。</p>

<p><strong>（按：看來小平師妹還真是「文窮而後工」了，我那時準備加州考試時一直住在學校旁的公寓，到考前才飛去舊金山，住在考場旁的旅館。）</strong></p>

<p>如此準備下來，第二次現場作答的感覺，真的與第一次有差。第一次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第二次雖然作答時間一樣匆促，但也沈著許多。其實bar的考試題目，還比PMBR直接明瞭，沒有想像中難。希望這是因為我的準備方法對症下藥了。<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1/ee_cceeceae_wei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1/ee_cceeceae_wei_1.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Thu, 20 Nov 2008 17:41: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隨筆] 吉宗評判記：暴坊將軍</title>
<description><![CDATA[<p>週日晚上拿著遙控器隨意轉轉，無意之間轉到了Z頻道播出的「吉宗評判記：暴坊將軍」。這是日本朝日電視台製播的超級長壽「時代劇」，從1978年開播，直到2004年才正式完結，共演了831集。更難得的是，二十多年來，男主角松平健從青年到中年，從未易角，他也成了當代日本人心目中「暴坊將軍」的化身。</p>

<p>這一系列的故事是以江戶幕府的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為主角。在正史上，德川家康建立了江戶幕府、自任「征夷大將軍」，成了日本實質上的最高統治者。將軍一職為世襲，但德川家康為了確保繼承人均來自德川一脈，特地將他的三個小兒子分封為大諸侯，家康第九子義直封於尾張，第十子賴宣封於紀伊，第十一子賴房封於水戶，均保留「德川」家姓。家康的遺命是，若本家後嗣斷絕，則從尾張、紀伊兩處的德川家後人中選立「征夷大將軍」，而水戶德川家則世代為監督輔佐，有推翻現任將軍之權，將軍承襲也必須經過水戶德川家的認可。尾張、紀伊與水戶三地的德川家被稱為「御三家」，在江戶時代具有特殊的地位。</p>

<p>吉宗不是紀伊藩的長子，他生母的地位不高，上面又有兩個哥哥，原本是輪不到他當藩主的。不料他的大哥與二哥在1704年至05年之間相繼病故，於是他就當上了紀伊藩的藩主。如是到了1716年，第七代將軍家繼六歲夭折，德川本宗後嗣無人，在經過一番政治鬥爭後，迎立了紀伊藩的第五任藩主吉宗為第八代將軍，這年吉宗32歲。由於出身寒微，吉宗幼時常與小人物往來，曉得下階層社會的狀況，辦事注重實際。又在江戶成立了日本歷史上第一個由官方組織的消防隊，稱為「目組」。而這也是電視劇「暴坊將軍」的背景設定：八代將軍吉宗出身基層，不喜受到日本封建社會各種規矩的拘束，喜歡微服出巡探查民隱，以下級武士家的三男「德田新之助」的名字在民間遊蕩，知道他真實來歷的除了跟隨在他身邊的侍衛之外，就只有消防隊「目組」的首領辰五郎。</p>

<p>這一集的劇情大概是這樣：有一位老先生，姓戶田，名叫儀左衛門。古代日本的一般大眾是沒有「姓」而只有「名」的，有「姓」的通常是貴族，或者是曾經立了功、有俸祿、可世襲的下層武士，直屬於江戶幕府的。這些下層武士的經濟狀況往往不好，因為只能領幕府的俸祿，又不能放棄自己的身份去務農從商。儀左衛門是稱為「御家人」的世襲下層武士，直屬於幕府但沒有朝見將軍的資格，早年曾經幫過辰五郎的大忙。儀左衛門年事已高又無兒女，就來拜託辰五郎，希望辰五郎能夠以養子的身份頂住戶田家的香火。若就儀左衛門的恩情來看，辰五郎沒有拒絕的道理，但辰五郎身為「目組」的隊長，有職責在身。</p>

<p>正在為難之際，辰五郎手下一個名叫彌八的小隊長挺身而出，願意認儀左衛門為養父，承襲戶田家的世職。雖然辰五郎以為不妥，但彌八認為，既然儀左衛門對辰五郎有恩，辰五郎又將彌八當作是小老弟，於情於義，彌八自認為應該挺身而出，代替辰五郎報答儀左衛門的大恩。於是行禮如儀，彌八認了儀左衛門為養父，改姓名為戶田彌八郎，不久儀左衛門過世，彌八郎正式成為戶田家的一家之主。</p>

<p>問題是，彌八郎晉升為武士階級之後的日子並不快樂。身為「御家人」，彌八郎成為「鐵砲百人組」的一員，負責江戶地區的治安責任。彌八郎受到其他同僚的排擠，其他人認為彌八郎不過是個運氣好的庶民，不配當一個武士，冷嘲熱諷、繼之以排擠。彌八郎也就每天晚上到酒店喝悶酒，有時候和辰五郎一起；還有一次則是喝醉了鬧事，被送到辰五郎的住處。這情形，也被常到辰五郎處打轉的將軍吉宗看在眼裡。</p>

<p>有一次，彌八郎跟其他鐵砲百人組的幾個同仁一起玩一種類似「俄羅斯輪盤」的玩命遊戲，方法是一根棉線吊著一枝火繩槍，槍口轉動，等到槍上的引線燃燒完畢之後，槍支便會擊發，參加人不得閃避。第一次，槍口對到了彌八郎，槍枝擊發，彌八郎定力不夠，閃過了第一次轟擊，在左頰上留下一道疤。彌八郎不服氣，要求再來一次，結果發生了意外的爭執，槍枝擊發打死了一向維護彌八郎的另一位武士。其他人見狀，威脅彌八郎不得聲張，否則，彌八郎就該為那位武士之死而切腹。</p>

<p>彌八郎隱忍不發，又到酒館裡借酒澆愁，遇上了微服出巡的吉宗。彌八郎跟吉宗大吐了一番苦水，同僚的不認同與排擠欺凌，身為「御家人」又限於規定而不能朝見將軍，最後歸之於宿命論：「只是因為我生在城外，而將軍生在城內，所以今天他才是將軍，而我只是個『御家人』。」以「貧窮旗本家的三男德田新之助」的身份行走市井的吉宗自然不便多說什麼，只簡單講了自己年輕時的經歷，表達「感同身受」的同理心而已。</p>

<p>回到城裡的吉宗，馬上找來手下的大臣，要求改變「御家人」不得朝見將軍的規定，不料卻遭大臣的反對。大臣的理由是，現在幕府的統治就是靠這些規矩來維繫的，若取消了這些規矩，幕府統治的正當性也就蕩然無存了。</p>

<p>而回到家的彌八郎，還要伺候養母，也就是儀左衛門的遺孀，的臉色。養母對這個出身微賤的養子自然也沒有好臉色看，一再告誡彌八郎「要穩重」「不要晚歸」「要有個當家人的樣子」──雖然老醜的養母的最大嗜好，也就是數著跪墊下藏著的私房錢而已。</p>

<p>而彌八郎的同事，又想出了新辦法來整彌八郎，以「沒有拿刀殺過人就不算武士」的理由，要求彌八郎在晚上持刀砍殺過路的無辜路人。說來也巧合，這個路人正是武藝高強的吉宗。吉宗空手奪白刃，三招兩式就制止了彌八郎，而那些慫恿彌八郎濫殺路人的同事見苗頭不對，早就開溜。吉宗對彌八郎曉以大義，說這種所謂的武士，並不值得效法，要彌八郎回去自我反省。<br />
而在辰五郎這邊，由於擔心彌八郎無法適應武士家的生活，來到戶田家，求見儀左衛門的遺孀，要求將彌八郎領回。結果當然是被戶田老太太給痛罵一頓，數落辰五郎忘恩負義。而彌八郎這時現身，表明自己的立場：既然入了戶田家，就沒有再放棄隨繼承世職而來的義務之理，辰五郎廢然而返。</p>

<p>一天晚上，「鐵砲組」的三歹角之一，化裝成彌八郎的樣子，進入戶田家縱火。而此時，彌八郎本人卻跟微服出訪的吉宗在同一家酒館裡。看到火光燭天，彌八郎趕緊跟著當初一起出生入死的「目組」打火兄弟，發現戶田家已成一片火海。「目組」雖然救出了儀左衛門的遺孀，她卻硬指彌八郎就是縱火的真兇。</p>

<p>第二天在城外，鐵砲組剩下的兩個歹角就對彌八郎說，現在你別無選擇了，若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像個武士一樣地切腹謝罪吧。彌八郎掙扎一陣，最後終於決定切腹。辰五郎從遠方趕過來，想要阻止悲劇的發生，可是已經來不及了，彌八郎手中的短刀已經劃進了他自己的腹部…彌八在辰五郎的懷裡斷了氣，這個時候，吉宗才以將軍的身份策馬駕臨。然而，吉宗將軍的到來已挽回不了什麼，看著切腹而死的彌八遺體，吉宗將軍先是感嘆：「彌八郎，將軍來了，將軍來看你了。」後來又檢視彌八郎的遺體，吉宗將軍又忍不住稱讚：「果然是好手法，乾淨俐落的切腹！」那兩個歹角本來還想說什麼，但這時將軍手下的人馬來報，說已逮住縱火的真兇，眼前這兩人則是同謀。吉宗將軍一揮手，幕府的大隊人馬隨即上前制服了那兩個想開溜的歹角。吉宗將軍對著彌八郎的遺體說了最後一句話：「記得，人是淒涼的！」</p>

<p>後來上網再查，題名為「吉宗評判記：暴坊將軍」是最早期（第一部）的作品，此時還沒有陷入「蠢貨！忘記余之容顏了嗎！」的公式化誅殺宵小戲碼，因此彌八郎的故事與結尾更顯有味 － 這故事將彌八郎與辰五郎之間的兄弟情義、下層武士的困境，刻劃得相當深刻。彌八郎在已沒落的武士傳統道德與義氣之間仍然掙扎著維持傳統，但不被已墮落、早已忘記何謂武士道真精神的同仁接納，不被養母諒解；又格於傳統，不能接受辰五郎想幫他脫離戶田家養子身份的好意，成為時代的悲劇人物。吉宗將軍的處境正可用作對照：他也一樣為這些吃人的傳統所陷，甚至不能與名義上隸屬自己的下層武士見面，只能用「貧窮旗本家三男德田新之助」的面具來往於市井之間，而他自己的權威，也正好是靠著「吃人的傳統」才能維持。片尾他騎在白馬上向前狂奔，正反映了他內心的苦悶。後來「暴坊將軍」的劇情演變成「將軍微服出巡、主動出手誅殺宵小」的公式，也可說是其來有自了。<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1/ec_eeiee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1/ec_eeiee_1.html</guid>
<category>[comment]</category>
<pubDate>Tue, 18 Nov 2008 07:22:5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LE] 破產聲請作為「自動中止契約」的事由 (2)：衍生性金融商品？</title>
<description><![CDATA[<p>What about ISDA Master Agreement？</p>

<p>然而，問題並不到此為止。讀者來信詢問的是，ISDA Master Agreement之中的違約事項(Event of Default)包括了一方當事人聲請破產、無法清償債務、或進行其他債務協商法律程序的事件，而該事件是否可以讓另一方當事人中止契約的問題。</p>

<p>ISDA Master Agreement 是由一個名為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的非營利組織所發表的模版契約，用於規範參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如interest rate swap, repo, 還有最近全球信用危機中紫到發黑、人人喊打的credit default swap）交易雙方之權利義務與信用條件。最常使用的模版，是發表於 1992年的 1992 Multicurrency-Cross Border form。契約採取「模組化設計」，就各種權利義務的內容，每一項往往有兩三個選項供使用者自行調整，也保留讓使用者自行定義或「客製化」的空間。比方說，避險基金與其交易的相對人(往往衍生性金融商品的dealer)之間會簽這樣一個master agreement。兩方協商的重點，就是相對人何時可以中止master agreement及之下所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及相對人何時可以拍賣避險基金為了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提供的擔保品。</p>

<p>而前面我們看到美國破產法的「自動凍結」機制，以及限制「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的相關規定，一碰到 ISDA Master Agreement，就完全成了另一個故事：不但「自動凍結」機制對ISDA Master Agreement不起作用，ISDA Master Agreement裡所規定的「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或者以ISDA Master Agreement 裡的用語所稱的automatic early termination) 也是可以執行而不受影響的。這些與ISDA Master Agreement有關的美國破產法特殊規定，都是2005年美國國會通過「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修改聯邦破產法法典時加入的。</p>

<p>關於「自動凍結」機制，11 U.S.C. Section 362 (b) 規定了一大串不受「自動凍結」機制影響的法律程序，其中第17項規定：</p>

<p>(b)The filing of a petition under section 301, 302, or 303 of this title, or of an application under section 5(a)(3)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 does not operate as a stay – </p>

<p>(17) under subsection (a) of this section, of the exercise by a swap participant or financial participant of any contractual right (as defined in section 560) under any security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or other credit enhancement forming a part of or related to any swap agreement, or of any contractual right (as defined in section 560) to offset or net out any termination value, payment amount, or other transfer obligation arising under or in connection with 1 or more such agreements, including any master agreement for such agreements; </p>

<p>至於該條的第6、7項則包括了commodities contract, securities contract, forward contract, repo contract等等，將常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形式都包括在內。換言之，有了Section 362 (b) 的例外規定，假設避險基金聲請破產，則與其簽訂ISDA Master Agreement衍生性金融商品的dealer可以用各種其他法律或契約約定之方式救濟，包括拍賣抵押品、將避險基金存在dealer處的其他債權或資金作抵…而不受「自動凍結」的影響。</p>

<p>而11 U.S.C. Section 560 的前段則規定：「The exercise of any contractual right of any swap participant or financial participant to cause the liquidation, termination, or acceleration of one or more swap agreements because of a condition of the kind specified in section 365 (e)(1) of this title or to offset or net out any termination values or payment amounts arising under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termination, liquidation, or acceleration of one or more swap agreements shall not be stayed, avoided, or otherwise limited by operation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title or by order of a court or administrative agency in any proceeding under this title.」其他種類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 Section 561 (a) 也有規定，換言之，ISDA Master Agreement 的相對人如果聲請破產，則另一方可以立刻依照 ISDA Master Agreement 內之「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條款主張契約中止。</p>

<p>因此，這些特殊規定的適用，放入前述「避險基金與Derivatives dealer交易」的架構下，當避險基金與Dealer簽有ISDA Master，而避險基金宣布破產時，Dealer可以馬上中止契約，並用各種契約約定之方式自力救濟，如拍賣避險基金所提供之擔保等。各種扣抵之後，Dealer如果還有未滿足之債權餘額，則進入破產程序處理之。</p>

<p>至於讀者來信所問及，「但有些法律如紐約州法的破產法等，有禁止終止之規定，所以此約定的目的在於試圖突破法律的限制而得以提前終止…」等語，不正確的地方在於：第一，美國的破產法是聯邦立法，州並無相對應的破產法。會有這樣的誤解，可能是因為ISDA Master Agreement可以約定以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但美國聯邦破產法一樣適用於紐約州。第二，如同前面所分析，美國破產法的一般規定(如Section 541(c))並非「禁止中止契約」，而是說「就計算破產財團之目的而言，契約中止的自動規定無效」；而從Sections 560 與 561(a)之特殊規定觀之，美國破產法現在容許 ISDA Master Agreement裡約定的「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條款了，除非州的契約法另有限制「契約中止」的規定（但即使如此，這也要看州的契約法規定是否與聯邦破產法有所牴觸，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p>

<p>(全文完，本文之寫作目的及內容僅為一概括性之法律介紹，並非針對特定人、事、物之法律意見書)</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0/cle_cceeaecaeae_2.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0/cle_cceeaecaeae_2.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Tue, 14 Oct 2008 01:39:2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LE] 破產聲請作為「自動中止契約」的事由 (1)：美國法的一般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p>有讀者來信問到關於契約裡常見的「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條款的問題。在美國，破產法是由聯邦統一立法規範，排除各州對破產事務的立法權限。在進入這個問題之前，先回顧美國破產法裡的特殊程序規定，稱為「Automatic Stay」。</p>

<p>「Automatic Stay」的概念，目前在台灣法律學界沒有統一的中譯，因為台灣的破產法制（包括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並無類似之規定，有譯為「自動凍結」或「自動中止」者。Automatic Stay的定義與範圍，見於 11 U.S.C. Sec. 362 (a)，原文如下：</p>

<p>(a)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b) of this section, a petition filed under section 301, 302, or 303 of this title, or an application filed under section 5(a)(3)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 operates as a stay, applicable to all entities, of— </p>

<p>(1) the commencement or continuation, including the issuance or employment of process, of a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 other action or proceeding against the debtor that was or could have been commenced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or to recover a claim against the debtor that aros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p>

<p>(2) the enforcement, against the debtor or against property of the estate, of a judgment obtained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p>

<p>(3) any act to obtain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f the estate or of property from the estate or to exercise control over property of the estate; </p>

<p>(4) any act to create, perfect, or enforce any lien against property of the estate; </p>

<p>(5) any act to create, perfect, or enforce against property of the debtor any lien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lien secures a claim that aros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p>

<p>(6) any act to collect, assess, or recover a claim against the debtor that aros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p>

<p>(7) the setoff of any debt owing to the debtor that aros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ase under this title against any claim against the debtor; and </p>

<p>(8) the commencement or continuation of a proceeding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Tax Court concerning a corporate debtor’s tax liability for a taxable period the bankruptcy court may determine or concerning the tax liability of a debtor who is an individual for a taxable period ending before the date of the order for relief under this title.</p>

<p>簡而言之，債務人一旦向聯邦地方法院所設置的破產專門法庭聲請破產，自破產聲請遞進破產法庭開始，所有以債務人為對象之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或者以保全債權為目的之強制執行、催收、訴訟等等程序，一律予以暫時凍結。</p>

<p>這個「自動凍結」機制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人的權益。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理由不一而足，可能是單純的負債大於資產，也可能債務人是一家公司，資產大於負債，只不過一時現金週轉不靈而付不出應償還之利息或本金。如果沒有「自動凍結」機制，債權人一看苗頭不對，而採取法律上的自力救濟手段，一擁而上的結果可能是擠倒債務人，原本有生產力的資產、生產工具、事業等被債權人瓜分，債權人所得之保障有限，但原本的生產力卻消失了。因此，「自動凍結」的機制讓債權人不能各自行動，而強迫各個債權人與聲請破產的債務人，在法院的監督之下坐下來協商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清償債務的辦法。</p>

<p>接下來再講所謂的「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的契約條款。這種契約條款通常長得像下面這個樣子：</p>

<p>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without notice, (i) upon the institution by or against either party of insolvency, receivership or bankruptcy proceedings or any other proceedings for the settlement of either party's debts, (ii) upon either party making an assignment for the benefit of creditors, or (iii) upon either party's dissolution or ceasing to do business.  </p>

<p>這種條款在中文契約裡也很常見，通常會約定：在契約任一方自願提出破產聲請、或被第三人聲請非自願性質之破產、或任一方無法清償債務、或就任一方之債務進行法律上之協商程序，或者任一方將本契約下之權利義務移轉給其債權人以充抵債務時，本契約自動中止，不待非違約方之主動通知。</p>

<p><br />
回到破產程序。如果甲聲請破產時，那麼甲控制之下所有值錢的財產與權利就構成了所謂的「破產財團」(bankruptcy estate)，甲進行破產程序時，就用這個「破產財團」裡所有的資產集合作為償還所有債務的基礎。假設甲與乙有一份契約，在這個契約下，乙欠甲一百塊錢。那麼甲就對乙有一百塊錢的債權，這個債權是有價值的，在甲聲請破產時這個債權就進入「破產財團」之中聽候發落。但如果甲與乙之間的契約又包括了上述的「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條款，乙就可以主張，當甲聲請破產之時，甲與乙的契約就已自動中止，乙此後不欠甲這個一百塊錢的債，而甲也就無法將此一債權納入甲的破產財團中作為清算人欠欠人的基礎。</p>

<p>那麼，「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在美國的破產法下的效力如何？答案是無效的。依據11 U.S.C. Section 541 (c)：</p>

<p>(c) <br />
     (1)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2) of this subsection, an interest of the debtor in property becomes property of the estate under subsection (a)(1), (a)(2), or (a)(5) of this section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in an agreement, transfer instrument, or applicable nonbankruptcy law— </p>

<p>(A) that restricts or conditions transfer of such interest by the debtor; or </p>

<p>(B) that is conditioned on th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condition of the debtor, on the commencement of a case under this title, or on the appointment of or taking possession by a trustee in a case under this title or a custodian before such commencement, and that effects or gives an option to effect a forfeiture, 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debtor’s interest in property.  </p>

<p>翻譯成白話中文就是，即使契約中有約定類似「termination on bankruptcy」的條款，但債務人在此一契約下的利益仍然存在且成為破產財團的一部份，不受這種契約條款的影響。11 U.S.C. Section 365 (e) 關於executory contract (即契約雙方都還有未盡義務之契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就不引述全文了。</p>

<p>(未完待續)</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0/cle_cceeaecaeae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10/cle_cceeaecaeae_1.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Tue, 14 Oct 2008 01:30:5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聆樂] 黃河鋼琴協奏曲/鋼琴伴奏紅燈記 （更新影像連結）</title>
<description><![CDATA[<p>音樂影像是從中國的「土豆網」取得，與youtube性質與使用方式都很類似的站，下列的兩個 embedded link 都已經存在有一段時間了，應該不會像youtube那樣會有被擋掉。兩首都是文革時期的原始影像資料，而且是全曲，有文獻價值。</p>

<p>文革時期，四人幫要藝術（家）為政治目的服務，藝術家卻別出蹊徑，在這些擺明要作政治宣傳的作品裡盡可能地偷渡個人創意。</p>

<p>由結果而論，我覺得「鋼琴伴奏紅燈記」有令人驚艷之感，在美國主修舞台設計的小妹放假回台看了片段，直讚「這真是太酷了！為什麼台灣沒有人這樣玩過呢？」然而當初殷承宗為了改編這一段鋼琴，花了不少功夫與京劇團的人切磋研究，最後終於成功地以鋼琴取代胡琴的伴奏。</p>

<p>至於「黃河鋼琴協奏曲」，這首已和「梁祝」一樣，成為近代中國音樂交響化的經典。然而，「黃河鋼協」的政治意味實在太過複雜，文革之後有一段時間，相關人等頗有不堪回首之嘆，如影片中的中央交響樂團指揮李德倫在文革結束後，即拒絕再指揮演出「黃河」以為無言的抗議，可見一斑。近年來，「黃河鋼協」的被重新發掘，與殷承宗的得意門生郎朗有關，又趕上中國改革開放、亟需凝聚人心共識，「黃河鋼協」成了新的「民族精神象徵」，如2007北京奧運倒數週年，郎朗就曾在天安門廣場前演出這首曲子。</p>

<p>郎朗的演出，秀味太重，不足取。殷承宗的首演錄音，倒還保留了老共產黨年代的「集體主義」美學精神，不管是被迫也好、自願也罷，從樂團到鋼琴，每個人都抱持著（或至少曾是如此）一種使命感，將國家民族的榮譽寄託在音樂之中。最後的「保衛黃河」，氣勢恢宏，彷彿人人都相信，擊敗入侵的日本人在此一演，憑著自己手中的樂器真能將敵人打下海....。那是一個永不再回來的時代，現在誰還在乎這一套？多撈幾錢才是正經。也因此，雖然郎朗的技術沒有問題，與文革當年的首演相較，一整個遜色了－－沉迷於「美帝資本主義」五光十色演奏生涯的年輕小夥子，花拳繡腿的架子，怎能跟當年為了改編而重遊冼星海渡黃河之行、與船夫耆老訪問抗日軼事、硬橋硬馬苦幹實幹的「革命文藝戰士」殷誠忠相提並論呢？</p>

<p>「黃河」鋼琴協奏曲</p>

<p><object width="400" height="340"><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tudou.com/v/ezJbeb-EBeg"></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param><embed src="http://www.tudou.com/v/ezJbeb-EBeg"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width="400" height="340" allowFullScreen="true" wmode="transparent"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object></p>

<p>鋼琴伴奏《紅燈記》</p>

<p><object width="400" height="340"><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tudou.com/v/gO53Z0A-hl8"></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param><embed src="http://www.tudou.com/v/gO53Z0A-hl8"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width="400" height="340" allowFullScreen="true" wmode="transparent"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object></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7/e_eececaecce.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7/e_eececaecce.html</guid>
<category>Music Video</category>
<pubDate>Mon, 14 Jul 2008 06:48:3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小說敘事練習 (15)：遙遙無期的再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p>這天是台灣夏季的一個週五午後，衛方正坐在他的新辦公室裡。這兩天衛方正在努力想要理清手上一件在美國的新訴訟案的來龍去脈，他已經連續兩天都在辦公室裡待到晚上九點半了。據同事們說，這樣還算是早下班的了，天知道這才不過是衛方正式上班的第三天而已。</p>

<p>一直盯著電腦螢幕看，衛方的眼睛有點累了，順手拿起電話機旁的一小瓶眼藥水。看著這瓶只剩一半的眼藥水，衛方忍不住陷入短暫的沉思之中。這是小薇送給衛方的，和大多數眼藥水不同，滴在眼球上的觸感特別清涼，適合長期用眼過度的人，如衛方這樣的律師，或者長期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面對強光的人，比方說，像小薇這樣的兼職模特兒。</p>

<p>衛方還記得，這瓶眼藥水是他在回台之後的第二週，從小薇手中接過來的，衛方也將小薇託購的東西交了過去。那天的小薇，是在許多次電話聯絡之後，才終於敲定了這個可以取件的時間。</p>

<p>那天小薇行色怱怱，一頭挑染的長髮綁成隨興的馬尾，穿著一件家常的運動長褲，上半身是小可愛外加一件薄外套，臉上脂粉未施。小薇還是一樣嬌小，但是衛方突然驚覺到時光在她身上留下的痕跡，法令紋更加明顯，在見面時，小薇幾乎沒有放下手中的手機，一直在討論嚴肅的價格問題。是在買什麼東西嗎？還是在討論進出貨的管理？</p>

<p>小薇順手遞過來一個塑膠袋，裡面就是那瓶眼藥水。在停下不講手機的空檔，她才對著衛方說：「這是送給你的，你讀書辛苦了，用眼過度，這應該很適合你。」</p>

<p>那是一次快閃的會面，小薇請了一天假，但是並不得閒，馬上還要帶著她的奶奶去醫院看病拿藥。所以衛方也沒怎麼跟小薇講上話。這天臨出門前，衛方還在跟以前的同學打趣說，小薇這麼忙，要見一面都很難，看來不能把準備送她的東西都帶去，以免她東西全部拿到手，要再約第二次，可當真千難萬難了。</p>

<p>不幸的是，衛方的那些其它東西，比方說 Johan B. 的「彩鑽」香水、Bath & Body Works 的乳液與沐浴精，直到今天，仍然放在衛方的房間裡，等待著有緣人的提領。</p>

<p>在那次會面之後，衛方幾乎沒有辦法與小薇取得聯絡。在時尚產業，加班開會到十一二點往往是常態，小薇的手機從來不設定語音信箱，所以也不能留話。衛方還試過送簡訊的方式，但是一樣如石投水，杳無影蹤。就算小薇難得接起來，往往也只得一句冷酷的回應：「我正在忙，晚點再打來。」</p>

<p>如此直到四月的某一天。衛方在晚上九點打去給小薇，小薇只丟了一句：「現在正忙，等我下班後再打來。」不死心的衛方仍想確定小薇什麼時候下班，但是話筒那頭已經斷線了。等到十一點半的時候，衛方再打去時，衛方還沒來得及開口，卻只聽到小薇用前所未有的高八度的聲音大吼：「叫你不要在這麼晚的時候打給我啦！！！！」然後，電話掛斷。</p>

<p>（很久以後，衛方在MSN即時通上碰到小薇，小薇的解釋是：「那時候，我正在跟我媽吵架。」）</p>

<p>那是衛方最後一次打電話給小薇，也是最後一次聽見小薇的聲音。</p>

<p>大概有一個星期的時間，衛方陷入前所未見的自我探索之中。到底是哪個環節錯了？難道不該傳文字簡訊？還是根本不該打電話？即使就像善體人意的潔西大姐所說的，其實小薇對衛方並沒什麼特別感覺，那難道衛方就可以無緣無故地被吼？</p>

<p>衛方終於受夠了。<em>就算我不是什麼好男人，至少這種待遇不是我應得的。</em>但不管怎麼說，君子絕交，不出惡聲。別的不說，至少小薇曾給過他一個美好的期待，讓衛方最後在舊金山船屋上的日子裡變得沒有那麼難熬，至少衛方那一陣子並不是抱著挫敗的心情在等待回家日子的來臨。</p>

<p>衛方突然想起隔壁船屋的白人老太太。她如果知道那個在三月的春光裡，向她炫示著手機桌面上美麗亞洲女孩的台灣青年，竟然最後與那美麗女孩是如此結局的話，大概也要感慨世事無常吧？</p>

<p>在四月底的那個下午，衛方與在健身房裡新認識不久的年輕女孩走在 Sogo 舊館裡。衛方的目光，突然停在地下樓捷運接口處的廣告招貼上。Jill Stuart的化妝品在台灣設櫃販賣了。</p>

<p>衛方的心底為之一震。那天他拿給小薇的紙袋裡，其中一樣就是Jill Stuart的腮紅，當時台灣還沒上市，衛方透過網路訂購，從日本寄到美國舊金山，又隨著衛方的行李飛越太平洋。那一刻衛方突然明白，他與小薇已不可能再見面，而此時也該是衛方放下過去的回憶的時候了。在這個蕞爾小島上，日子仍然要過，衛方還沒去事務所報到，他是個待業遊民，應該往前看才是。</p>

<p>衛方意味深長地看了他身旁的年輕女孩一眼。留著俐落短髮的年輕女孩只是好奇地睜大著眼，回望著衛方，問說：「你怎麼啦？」衛方笑而不答。衛方想，也許，以後有機會的話，再把此時此刻發生的一切，講給這個名叫安琪兒的女孩聽吧。</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eaecc_15ieeecc.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eaecc_15ieeecc.html</guid>
<category>Novel narration practice</category>
<pubDate>Sun, 29 Jun 2008 04:55:3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LE] 美國法律原文書目建議 (2)</title>
<description><![CDATA[<p><strong>6. Annotated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s, Sixth ed.</strong></p>

<p>這是由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撰寫的模範律師倫理規<br />
範。前後經過多次修訂，這是最新版本。美國法學院的教學內容、課程設計、學校認證均由 ABA 進行，而 ABA 對法學院必修課程的唯一要求就是「律師倫理規範」（Profeesional Responsibilities/Ethics），而律師考試也有專門的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 的部分，因此這本由 ABA 出版、具有註解的版本之權威性，不言可喻。在美國各州，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s 通常是放在州最高法院的法院規範內，具有約束律師的法律強制力；各州法院視其需要，採納 ABA 的 Model Rules，偶爾有一些修正。</p>

<p>台灣目前對於律師職業倫理規範並不完備，市面上甚至找不到一本在本土化脈絡下分析台灣現有律師職業規範的教科書，而極少數的出版品，若不是複製美式教材的內容，不然就是看內容描述多屬打高空式的「對法律人職業道德的期許」，因此一本 ABA Model Rules 應該有助於任何在台執業的律師或外國法顧問之參考。當然，美國規範律師執業的法律還很多，包括證交法的防制內線交易、訴訴程序裡的保密義務，或實體法上如何定義律師的執業過失等等，但這些對於台灣律師的重要性就低得多。如果還需要這方面的參考資料，可以考慮 American Law Institute 所出版的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on Law Governing Lawyers。</p>

<p>接下來應該要討論一下企業併購（Mergers & Acquisitions）應有的參考書目。問題出在，企業併購雖然是近年來非訟法律領域最紅的一個領域，且有逐漸獨立成一種獨特執業內容的趨勢，但要找出好的參考工具書目並不容易。</p>

<p>兩個原因是，第一，企業併購涉及的法律領域太多，除了公司法以外，企業併購還涉及證交法、公平交易法/反壟斷法、稅法；隨著企業本身的特殊性，智財權（尤其是專利）或者金融監理相關法規，在台灣還有外資投資的限制，可說五花八門。而比較不屬於法律方面的知識，如資產鑑價（特別是智財權鑑價）與會計準則也會在一件大型併購案中起一定的作用。</p>

<p>第二，隨著企業併購發生地點的差別，除了實體法的問題要處理之外，可能還會面對不同國家實體法規定的差別。因此，問題治絲益棼，不容易有什麼可以一網打盡所有企業併購案裡所衍生的各法律問題的參考書。</p>

<p>不過可以肯定地說，之前的美國契約法參考書在企業併購領域裡仍屬相關，這是因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將公司的制度安排視為某種特殊的大型契約，然後參與商業活動的人，透過公司此一制度安排（或大型契約）來管理、操作各種細部的契約來組織生產活動。從實務角度而言，所謂的「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 也就是檢驗目標公司現有的契約關係以決定其價值與合併後所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對於契約法律的基本（甚至是進階認識）是不可缺少的。</p>

<p><strong>7. The M & A Process: A Practical Guide for the Business Lawyer</strong></p>

<p>大概看了一小半，個人認為是相當不錯的入門參考書目。適合剛入行的菜鳥律師，或者有相當商務訴訟經驗（2 to 4 years），但以前很少接觸過企業併購的律師。</p>

<p>這本書不從「法律觀點」來看企業併購，而是從「交易流程之經過」來描述一件企業併購案可能會發生的事件，從「一開始到底代表哪一方」的職業倫理問題，參與併購案的其它各種非法律領域的專家（投銀、創投、會計師）之角色，典型的交易類型，員工與經理人的勞動關係....都描繪出一個基本的參照架構，至少你可以明白，在一宗企業併購案裡，你自己正扮演哪些角色，以及你的工作在整體交易案中的意義。對於大部份的法律議題都點到為止，但也正好因為這個特性，這本書同樣對台灣本國律師有參考價值，比方說，美國的 Hart-Scott-Rodino Act 的事業合併反壟斷申報要求，可以對應到台灣公平會的事業結合申報要求上，在作本土合併案時再自行研究台灣法規即可。</p>

<p>問題是，本書要價不菲，基本上不推薦給在學學生，除非你已經具有通過國考律師的資格，雖然是研究所在學但很快就要進入就業市場的人。</p>

<p><a href="http://www.abanet.org/abastore/index.cfm?section=main&fm=Product.AddToCart&pid=5070490">（連結）</a></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cle_cce_2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cle_cce_2_1.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Thu, 19 Jun 2008 20:30:0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LE] 美國法律原文書目建議 (1)</title>
<description><![CDATA[<p>目前正在努力建立個人的美國法參考書目收藏。台灣這方面的資源太少了，即使是本所這種「外商直營所」，由於處理的案件大多是國內案件，因此沒有明顯需要建立美國法的圖書室。但又有這方面的需要，如果是本地客戶在美國被告，在確定接案之後，在台灣現場作出有效的初步研究查詢而不是依賴半個地球外的美國同事，可以提升自己執業內容的附加價值。另一方面，美國給執業律師用的參考書種類很多、大多很貴，而且篇幅多半不小，怎樣以最小預算發揮最大效用，值得花一些心思。</p>

<p>一般而言，本地客戶在美國被告，如果是一般的商務糾紛而不涉及專利侵權，必須要參考的是美國的契約法與法典化的商法。契約法大多為由過去判例累積的不成文法，法典化的商法則或多或少修正了這些不成文法。另一方面，有好的美國契約法/商法的參考書，可以幫助律師在審閱英文契約時作出更準確的判斷。</p>

<p>以下是我個人提出來的書目，附上參考價格與簡介。</p>

<p><strong>1. Restatement of the Law (2d) of Contracts, volume 1-3</strong></p>

<p>Restatement of the Law 是始自二十世紀初期，美國一批法律學者與業內人士企圖將不成文法的各項原則，歸納整理出體系化的呈現方式。Restatement 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並採納 Restatement 之中的規則。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的第二版出版於 1982 年，由 E. Allan Farnsworth 教授擔任總主筆<br />
（Reporter），美國法研究中心（American Law Institute）出版。</p>

<p>整套 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 其實有十二冊，但一般查詢只需要前三冊。第四冊以後是歷年各州及聯邦引用了Restatement的判例摘要（digest），在美國境外的使用價值不會太高，除非你有相對便宜的來源可以查詢判決本文或者查詢該判例的現存的拘束效力。</p>

<p><a href="http://west.thomson.com/productdetail/126722/20087998/productdetail.aspx">這是 West 所重印的前三冊平裝本</a> ，只需美金 46 元。</p>

<p><strong>2.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with Official Comments, 2007 ed.</strong></p>

<p>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是由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NCCUSL）所主編。由於美國各州各有自己的司法系統與法律體系，為了避免各州規定不一而影響商業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由一批法律教授與資深律師組成的 NCCUSL （讀音如「恩庫索」）便制訂了一套模範的商法法典，然後再推廣到各州的州議會，作為立法的範本。大部分的州都依照 NCCUSL 的推薦原案通過，少部分的州會稍作修改，但基本上不會有太大變動。</p>

<p><a href="http://west.thomson.com/productdetail/141593/22077165/productdetail.aspx">West 發售的平裝本</a>，售價美金 85 元。</p>

<p><strong>3. White and Summer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5th ed.</strong><br />
這部書是所謂的專論（treatise），treatise 通常由資深的法律教授或律師執筆，對某個特定領域的法律裡的所有議題作出鉅細靡遺的分析，通常也包含大量案例的citation/digest。Treatise是大部頭套書，在書架上很嚇人，但也很貴。</p>

<p>White and Summers 這套書共有五大冊，如果全買，要價超過美金五百元。由於 West 的網站上可以分開訂購，因此建議只訂購第一冊，討論 UCC Article 2 關於物品買賣契約的部份。單購第一冊的話，售價為美金 125 元。</p>

<p>UCC 其它的部份如租賃、票據、資金轉讓、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與提單（bill of lading）等等在台灣都很少遇到，因此不需要購買。如果有興趣，可以購買同作者所出的 UCC Hornbook （單冊）。</p>

<p><a href="http://west.thomson.com/productdetail/705/11518895/productdetail.aspx">（全套連結）</a></p>

<p><strong>4. Farnsworth on Contracts, 2003 ed.</strong></p>

<p>前面已經介紹過 Farnsworth 教授其人。美國市面上有很多契約法的參考書，從一冊的 hornbook/student treatise，到十二大冊、要價五千美元的 Williston on Contracts 都有（Samuel Williston教授是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第一版的總主筆），怎樣在「掌握足夠細節」與「篇幅簡明、售價可接受」之間得到平衡，不是易事。最後選擇了 Farnsworth on Contracts，售價 575 美元，有三大冊。這也是屬於 Treatise，但是篇幅比較少。由 Aspen Publishers 出版，可以在amazon.com上找到。</p>

<p>如果需要更簡明的版本可以考慮同作者的 student treatise 共一冊。</p>

<p><strong>5.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 3rd ed.</strong></p>

<p>以前上課時使用過同作者出版的 casebook，這本兩大冊的 practice treatise 的上一版也在以前實習時查閱過。基本上涵蓋了所有國際商業交易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貿易法、信用狀與提單、國際加盟（franchising）、智財權的跨國授權與爭執、跨國商品買賣、票據....細節部份可能不太足夠，需要其它專門法領域參考書的補充，但足夠讓從事國際商務的訴訟/非訟律師有「議題自覺」，從而考量到一件國際交易案的各種潛在問題，防患於未然。</p>

<p><a href="http://west.thomson.com/productdetail/146993/22134929/productdetail.aspx">由（萬惡的）West 出版</a>，定價美金 254 元。</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cle_cce_1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6/cle_cce_1_1.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Thu, 19 Jun 2008 18:59:0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隨筆] 德沃金《法律帝國》大意別解</title>
<description><![CDATA[<p>本篇題名為「德沃金《法律帝國》大意別解」；云「大意」者，蓋旨在以平實語言提示德氏該書之中心思想，不以尋章摘句為能；云「別解」，則本篇之作，實受蒂利希（Paul Tilich）《基督教思想史》一書部分篇幅之啟發，從教會歷來之法理學傳統看德氏一書，另闢蹊徑。有人云「法科專業博士」所習者不過公司證券智財等種種可賺大錢之實用法律；此文之作，當可破台人刻板印象，「法科專業博士」之「基礎法學素養」亦能為此種學術討論也。</p>

<p>《法律帝國》一書裡，Ronald Dworkin所提倡的「law as integrity」的法律概念觀該作何解釋？Dworkin要表明的觀點可以這樣簡化：法律是一種「創造性詮釋」，律師和法官手上有一些可以被大家稱為是「法律」的規則，而法律規則應用到當前的新問題，可能有所疏漏。以 Dworkin 之見，律師與法官爭辯的不是「法律應該是什麼」，而是「法律到底是什麼」的問題。「Law as Integrity」的意思就是，法律是一套具有整全性的道德原則體系的延伸，這一套具整全性（integrity）的道德原則體系，合理化（justify）國家之使用強制力介入人民生活。（也因此，李冠宜的中譯本將第七章 Law as Integrity 的標題譯為「法律中的整全性」，不論就文法、或就 Dworkin 的本意而言，均有可挑剔之處。）</p>

<p>如果我們對基督教思想史與中世紀歐洲的歷史有所理解，我們更可以看出「law as integrity」法律概念觀（conception）的根源。下列文字取自蒂利希（Paul Tilich，一譯田立克）所著《基督教思想史》一書，討論十二世紀的神學家，巴黎的阿貝拉爾（Abelard of Paris）與教會內的法理學方法：</p>

<p>\\\<br />
<font face="標楷體"><br />
阿貝拉爾的著作《是與不是》（Sic et Non）使用了一種在他之前就有了的辯證方法。它來自教會法學中的教會法規著作（神聖律法著作）。教皇的律法師企圖調和教皇和歷次公會議的命令。教皇和他的顧問們必須對實際的問題作出決定，而且他們需要這些這些命令要以法律傳統為基礎。所以法律必須是和諧的（the law must be harmonized, 此據英文原本）。但是教皇們和歷次公會議的教條決定是教會法的一部分，所以它們也必須通過「是和不是」來加以調和。....</p>

<p><font face="標楷體"><br />
這種方法的第一步是打算對神父們的言論、歷次公會議的決定、各種命令、以及《聖經》文本作歷史的研究。了解這些文本是否真實地提出了這個[神學]議題。進一步說人們必須表明這些文本是在什麼歷史環境中和在什麼心理條件下寫出來的。任何文本中的變化都必須加以考察....如果這些都作好了，那麼，就可以表明那些似乎是矛盾的東西完全不是矛盾的....在出現矛盾時，實際上它們說的可能是同一個東西。</p>

<p><font face="標楷體"><br />
第二步是探討一個詞的字面意義....[每一個特定的詞]它們有許多意義....每種意義都帶有細微的差別。....或者更廣泛地說，邏輯的分析、語義的澄清和語義的還原，在怎樣的程度上可以運用於基督教信息呢？在這裡，我將說明，沒有運用它的絕對可能性，因為當我們處理生活中存在的事物時，每個詞都有一個它所指的那個事物的邊界，它給予這個事物以它的顏色和力量。如果去掉了這個特點，你就只留下了一個骨頭－－一個概念的骨頭－－沒有肉也沒有皮。....</p>

<p><font face="標楷體"><br />
下一步是運用《聖經》的權威性作為最後的標準....它無寧是把《聖經》作為一種法律，作為一種最後的法律裁判來使用....<br />
</font><br />
///</p>

<p>從上述這段文字，我們也可以看出 Dworkin 所主張的「law as integrity」，與中世紀教會法理學之間的歷史連繫。如同 Abelard of Paris 那樣，Dworkin 也試圖說明：法律詮釋，其實就是律師與法官試著從過去累積的判例（在英美普通法「法官造法」的慣例下）或者過去歷史上某個時點，由立法機構所作出的政治決策裡，企圖發掘這些決策背後的那個「具有整全性的道德原則體系」，並且從這個「整全性體系」出發，更為適當地將成文法運用到當前所面臨的難題（繼承法容許謀殺者繼承被害人的遺產嗎？聯邦環保署有權力中止已經建設到一大半的水壩以挽救某個其實並不珍稀的物種嗎？或者黑白分校是否合憲）。</p>

<p>在行文時，Dworkin 不止一處提及，所謂的「道德原則的整全性」在不同的社群裡可以有不同的安排或不同的重點。因此，美國與歐盟強調的重點可以不同，日本台灣也沒必要一致，因為在不同的社群裡，對於實體正義與程序公平可以有不同的政治考量，因而有不同的排序或處理方式。而 Dworkin 並不否認的是，即使在同一個社群裡，對於「道德原則整全性」的認知也可以隨著時間而有顯著的變遷。社群內道德價值觀的變遷，可以參見Dworkin在第十章裡對「憲法法律」constitutional law 的討論，此處就不再引註。但這樣一來，道德判斷是否還能具有「客觀性」就很難說了，至少它並不具有「普世性」，也並非恆常不變，至少一個概念的內涵是可以隨時間、隨當日的政治經濟社會情勢而變動的。</p>

<p>回到中世紀的西歐來作對比。在宗教改革之前，人們的生活為教會所籠罩，而以羅馬教皇為首的西方教會是「大公」教會。catholic這個字的解釋是 universal 或 general，換言之，教會的存在具有普世性，在教會勢力所及之處，不論地域種族，每個人都服膺教會的法規與其上更基本的教會信仰觀點－－中世紀西歐的「具整全性的道德原則體系」。但是隨著文藝復興與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高舉「因信稱義」，瓦解了羅馬教會的教階體制、聖禮、事功、禁慾主義....等種種體系，只剩下「我的良心唯有神知」，「具整全性的道德原則體系」也就在各自的社群（民族國家）裡各自發展而有了不同的面貌與歷史軌跡。</p>

<p>還有一個問題。Dworkin是嚴詞批判所謂的「慣例主義」（conventionalism，此處雖沿用李冠宜的翻譯，但這個翻譯也有問題）與所謂的「實用主義」（pragmatism）。這兩個「主義」大致分別相當於傳統法理學理論的「法唯名主義」（legal positivism）與「法唯實主義」（legal realism）。前者大概是說，在我們所見的「法律」之上，有一組被法律人所共同接受的「通訊協定」，這個協定更像是「預先定義式」的，比方說，在美國，大家接受「聯邦國會立的成文法是法律」或者「聯邦北加州地方法院必須受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先例的約束」。這不同於 law as integrity 那樣，是由具有實體道德觀的體系、透過「創造性詮釋」的活動而發展。而實用主義的內容則大約是說，前人在歷史上所作的決定，不論是判決先例或者是立法意圖都與法官無關，嚴格服膺實用主義的法官，其眼光是向前看，以解決眼前的案例為優先，並只考慮當前的決定對未來有何影響，而不考慮其是否與「過去」相調和－－如果有調和，那只是剛好而已。</p>

<p>然而，Dworkin 在「主觀地」提倡 law as integrity 的觀點時，我認為他忽略了一件事：所有的法官在解決問題時，總是合併上述這三種對法律的「概念觀」（conception）來解決眼前的問題。他的確需要有一個共同的「定義式通訊協定」，需要考慮判決對未來的影響，也試圖透過「創造性詮釋」的活動來發掘法律之上的道德原則體系，並用來解決眼前問題。Richard Posner 在《法理學問題》一書最後一章題名為「A Pragmatist Manifesto」，反映的是這種「解決問題應有不排拒任何工具」的態度，而非如Dworkin所指責的是一種完全漠視過去政治決策的錯誤取向。（讀者務必要理解 Dworkin 與 Posner 的寫作，大部分時候是互相以對方為假想敵的）</p>

<p>最後要提一下為什麼我說美國的JD學制「在某個意義上繼承歐陸傳統」。在中世紀時代，有教養的年輕人先入大學修習各種人文與自然方面的知識，名為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畢業之後，如果想要深造，則有三種選擇：一種是進醫學院，救人性命。一種是進入神學院，預備服聖職。還有一種則是法學院，出來當政治領袖或律師（而實際上是為教會服務）。因此，神學院與法學院的教育又有密切相關，基督信仰內的知名神學家，往往都有法律背景，也就不令人意外。因此，有些人不明究理，造訪哈佛校園發現法學院與商學院一樣自成格局、不與大學往來，遽以論斷「法學院與商學院以賺大錢為目標，故不與大學混同」，此等謬誤實乃不明西歐教育之傳統與神聖性所致。<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5/e_eaae.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5/e_eaae.html</guid>
<category>[comment]</category>
<pubDate>Wed, 07 May 2008 19:48: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聆樂] Dang Thai Son Plays Moumpu, Ravel &amp; Chopin@Taipei, 2008.04.27.</title>
<description><![CDATA[<p>越南裔法籍的鋼琴家鄧泰山（Dang Thai Son）於四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在台中台北各舉行一次獨奏會。退休的老媽有很多時間關心藝文活動，特別找我這還未上班的「待業遊民」一起出席。一千元的票，座位在國家音樂廳二樓後排，面對舞台方向的左側。週日當晚，國家音樂廳可說座無虛席。</p>

<p>鄧泰山的經歷與藝術特質，已有樂評人焦元溥撰文大力揄揚，此處不再重覆。簡言之，鄧泰山在越南長大，由母親啟蒙學琴，1974年被在越南巡演的俄國鋼琴家Issac Kertz發掘，1977年前往莫斯科音樂院就讀，從最基本的觸鍵與指法從頭改造。1980年的華沙蕭邦大賽，鄧泰山大放異彩，不但一舉奪冠，並且包辦了所有的大賽特別獎。當年參賽者還有如今亦已成宗師的 Ivan Pogorelich，但Pogorelich未進決賽，導致評審之一的Martha Argerich憤而退出，鄧泰山身在暴風圈中依然奪冠，更為樂迷平添談助。</p>

<p>說到俄系的鋼琴家，傳統的刻板印象是「強而有力、如鋼鐵般的觸鍵力道」「技術根柢紮實，面對大曲難曲的詮釋均游刃有餘」。俄國體系出身的鄧泰山，自然也符合此一刻板印象的描述。然而，那些真正偉大的俄系鋼琴家，如我個人私淑之的Sviatoslav Richter，他們偉大的地方從來就不是這些形而下的東西－－「鋼鐵般的觸鍵力道」可以轉化為繞指柔，每一個弱音都細緻無比；還有最重要的，對於音樂本質的洞察力，如何掌握音樂中最重要的節奏感？</p>

<p>Richter的節奏感就跟別人不一樣，但無人可以否認Richter的一家之見確有獨到之處。音樂是一種「創造性詮釋」，演奏者所在乎的，並不只是孟普的、拉威爾的或蕭邦的創作意圖。不如說，演奏者的解讀，可以為聽者帶來什麼樣新的觀照角度，讓我們看見樂曲結構的另外一種可能性。</p>

<p>若就這個高標準來看，這天晚上的鄧泰山無疑是極為成功的。上半場的孟普組曲與拉威爾的「鏡」組曲，觀者首先注意到的，是鄧泰山的雙手在鍵盤上的運動，竟已到了柔若無骨、舉重若輕的境界。踏板的運用，將這兩套曲子詮釋得水氣淋漓，尤其是拉威爾的「鏡」，竟令聽者有湖光山色之思。</p>

<p>鄧泰山以蕭邦曲目而成名，下半場的夜曲、圓舞曲三首、敘事曲與詼諧曲都是較為大眾化的曲目。下半場的小插曲是，鄧在彈完第一首之後，突然臉上露出古怪表情，隨即走下後台。不多久，音樂廳的工作人員隨即帶著推高車與止滑墊上台，在鋼琴與座椅下方加鋪了整片的止滑墊（還是地毯？距離太遠不得而知）並且用膠帶固定，為了這個工程，音樂會中斷了大約十分鐘。原來鄧的個子較為矮小，彈奏重音時須用全身發力，所以琴、椅是否穩固，事關重大，不可等閒視之。</p>

<p>蕭邦在世時即有天才鋼琴家之稱，傳說他日常練琴的份量不多，菜單是將巴哈的十二平均律上下冊每日各彈一遍。由於體弱多病，蕭邦在生涯後期已極少在大型音樂廳公開獻藝，亦不與樂團合奏，而是在法國的藝文沙龍裡作半私人性質的演出。然而，蕭邦作品裡的精神卻不為肉體所局限，愈到晚近，隨著對蕭邦生平的深入理解，對蕭邦作品的詮釋走向，以音色剛健煥發、整體架構恢宏富戲劇性為上。而比較軟調、抒情走向的曲目如夜曲、圓舞曲，在唯美以外，還需要一種「在寧靜的表面下有著暗流洶湧的熱切情感」的感覺。</p>

<p>比方說，這天的安可曲是 Nocturne Op.9-1，多年來一直是台大總圖的閉館通知音樂，學鋼琴有些成就的人，多多少少都試過這一首。老先生 Artur Rubinstein 將這首彈得「寧靜致遠」，但是到了鄧泰山的手中卻變了面目，是充滿了激情與幻想力的演出。在座位上，我一直想到，這彷彿就像是夜已深、萬籟俱寂，但多情的少年男女猶在低聲互訴情意，隨著門禁時間的逐漸接近，講話的速度也愈來愈快，彷彿擔心有所遺漏...音樂戛然而止，不管鄧泰山本來是否還有再彈第二首安可曲的打算，我個人認為以這樣的演出畫上句點，可謂再適合也不過了。</p>

<p>在youtube上居然找到了鄧當年參加蕭邦大賽的錄影，詼諧曲Op.31 No.2。這也是鄧泰山今晚獨奏會的最後一首。</p>

<p><object width="425" height="355"><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ISQ_XKwnftE&hl=en"></param><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param><embed src="http://www.youtube.com/v/ISQ_XKwnftE&hl=en"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wmode="transparent" width="425" height="355"></embed></object></p>

<p>從影片中可以看到，鄧有著極為修長的手指，彷彿大蜘蛛一樣在鍵盤上游走。和當年的參賽紀錄比起來，基本處理手法大致相同，以恢宏的架構、寬廣的動態與充分的戲劇性為主要特色。當年22歲的鄧泰山，已經充分掌握了詮釋此曲的技術條件。然而今晚，五十歲、正值音樂家藝術顛峰的鄧泰山則超越了那些形而下的東西，功力更為醇厚、舉重若輕，堂皇而不覺費力。三十年的歷練，畢竟沒有白費。聽說鄧明年有錄製馬厝卡舞曲全集的計劃，顯然值得愛樂人的期待。</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dang_thai_son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dang_thai_son_1.html</guid>
<category>Music Video</category>
<pubDate>Sun, 27 Apr 2008 23:31:2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點播] Desperado (by Eagles)</title>
<description><![CDATA[<p>衛方在睡前收到來自彼鈴的一封簡訊：「弟兄平安，這個星期日主日是否要結束流浪之旅，預備好浪子歸家了嗎？」</p>

<p>衛方忍不住苦笑了。為什麼他要去看手機上的簡訊呢？就像十年前的那個九月，當他走進鬧哄哄的商事法教室時，為什麼要多看一眼坐在第一排，在眾聲喧嘩中因為無聊而顯得出奇地安靜的臉孔呢？</p>

<p><object width="425" height="355"><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5MBorFLA9nQ&hl=en"></param><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param><embed src="http://www.youtube.com/v/5MBorFLA9nQ&hl=en"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wmode="transparent" width="425" height="355"></embed></object></p>

<p>Desperado<br />
Why don't you come to your senses<br />
You've been out riding fences <br />
For so long now<br />
Oh you are a hard one<br />
But I know that you've got your reasons<br />
These things that are pleasing you<br />
Can hurt you somehow<br />
Don't you draw a Queen of Diamonds boy<br />
She'll beat you if she's able<br />
The Queen of Hearts is always your best bet<br />
Now it seems to me some fine thing<br />
Have been laid upon your table<br />
But you only want the ones you can't get<br />
Desperado<br />
Oh you ain't getting no younger<br />
Your pain and your hunger<br />
They're driving you home<br />
Freedom, oh freedom<br />
That's just some people talking<br />
Your prison is walking<br />
Through this world all alone<br />
Don't you feel get cold<br />
In winter time<br />
The sky won't snow and the sun won't shine<br />
It's hard to tell the night time from the day<br />
You're losin' all your highs and lows<br />
Ain't it funny how the feelin' goes away<br />
Desperado<br />
Why don't you come to your senses<br />
Come down from your fences and open the gate<br />
It may be rainin'<br />
But there's a rainbow above you<br />
You better let somebody love you<br />
You better let somebody love you<br />
Before it's too late</p>

<p><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desperado_by.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desperado_by.html</guid>
<category>Music Video</category>
<pubDate>Wed, 23 Apr 2008 18:48:4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隨手] 律師性格？</title>
<description><![CDATA[<p>潔西大姐要我談談自己改唸法律的轉折。不過，我雖然才剛過三十，主修已經換過三次，作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是諾貝爾獎大文豪海明威求之而不得的「體育作家」sports writer，這故事本身就值得寫一篇「我的學思歷程」式的演講紀錄。問題出在，如果台大真要請我參加「我的學思歷程」演講系列，恐怕至少得再等二十年，等我擁有了「夠重要」的頭銜（比方說，知名外商投資銀行亞太區總裁、一線知名國際大事務所的大中華區業務主持合夥律師，或者中華民國大法官之類的）才有可能。因此，先暫時保留，我們今天只談「律師性格」，或者說，「對律師的刻板印象」。</p>

<p>前幾天，在健身房裡跳完有氧之後，跟一個名叫安琪兒的女孩聊天。安琪兒大學剛畢業不久，在法院作少年觀護人，留著一頭俐落的半短髮，走的是黝黑健美型的路線，身上掛著各種銀飾品，講話的時候，我的眼神總是有意無意地瞟過去偷看她的肚臍環。</p>

<p>安琪兒對我最大的疑問就是：「你真的是學法律、然後馬上就要去律師事務所上班的人嗎？」為了進一步說明她的疑問，安琪兒又補充：「我自己有雙主修法律系，我認識好幾個處女座又學法律的人喔，他們都很精明能幹、口才又好很會講，怎麼你是走....歡樂搞笑風啊？」</p>

<p>所以，即使在有法律學位的人眼中看來，律師應該「精明能幹、口才好」，處女座而走這一行的更該如此。</p>

<p>對於安琪兒的疑問，有兩種可能的回答。第一種回答是，「我來健身房是來作運動、放鬆、認識新朋友的，就算我真的精明能幹好口才，我留著在辦公室裡應付我的工作就好了，幹嘛帶到健身房來？」這是訴諸於個人特質上的差異。</p>

<p>第二種可能的回答是：「因為我不是台灣系統訓練出來的法律人，而且，我學習或從事與法律無關專業的時間，比我作法律相關的事務時間要久得多、也早得多。」</p>

<p>我舉個例子。我之前在台灣某個事務所實習(規模不大但名氣很大)，在茶水間碰到一個作非訟(主要是企業併購)的資深律師。她原本以為我是小留學生或者ABC，後來得知其實不是。她問我一個問題: 為什麼想要來唸法律? 我那時候回答: 因為覺得有趣。她聽了這個答案，口雖不言，臉上卻很明顯是一副「給我一個破碎，怎麼會有人覺得唸法律會有趣」的表情。</p>

<p>我到了二十五六歲的年紀才決定唸法律，中間當然有很多轉折，但重點是，我發現法律可以是一個好玩的專業：這是一個可以從旁觀者角度看到各種利益糾葛的專業，而且可以幫忙解決問題，而不是為了「唸法律可以維護公理正義」的這種玫瑰色錯覺，也不是出於家裡的期望或要求。可能就是出於「這個可以很好玩」的念頭，最終讓安琪兒有那種「怎麼你一點也不像典型律師」的觀感。</p>

<p>之前對於台灣法侓系的印象就是「教室前方有個老先生猛講，學生都從最後排開始坐起，桌上一本小六法，上課氣氛很低迷」。上過經濟系必修的民法概要與商事法，則是上的痛苦不堪，大學畢業發誓，絕不再唸法律。「法律專業可以很好玩」是我後來在研究所裡接觸美式教材之後才發現的。後來指導老師隨口一句「那你就去美國唸JD啊」打開了一個新的窗戶，2003年左右，那個時候很少有人想到直接出國去唸Juris Doctor。</p>

<p>美國人的法學訓練跟台灣是不同的。美國人上來先討論案例，然後再從為什麼會有現在案例裡歸納出原則。這是複製了英美普通法「法官造法」的過程，因此學生看完了那些有趣的案例，就可以知道規則是應用在什麼樣的場合。此外，美國的法學訓練並非不注重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但是，是出於批判的觀點，開宗明義就指出，所謂的法條詮釋，不過是法官藉著不同的詮釋方式企圖實現個人的政治經濟哲學罷了。有了這個批判性的觀點，美國的法學教育就免於台灣那種「語意學式」的法律文義解釋，而更能夠深入去檢討各種意識形態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p>

<p>不過話又說回來，「個性決定命運」，可能我的個性，就是不管再怎麼樣，也不會變成刻板印象中的「精明能幹口才好的律師」吧？又或者，我的個性早在我決定唸法律之前已經定型，所以法律教育並不影響我的性格？這就不得而知了。</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ie.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ie.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Mon, 21 Apr 2008 07:32:2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隨手] Juris Doctor？</title>
<description><![CDATA[<p>一般台灣人常常搞不清楚美國的法律學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尤其反應在陳總統公子準備進入University of Virginia就讀「法律士」的這則新聞上。到底陳總統公子就讀的是何種學位？</p>

<p>美國的法學教育在某個意義上是繼承歐陸傳統，放在以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為主軸的大學教育之後，因此美國在大學部並無法律系的建制。任何有心成為律師的人都必須先取得大學學位之後，再申請就讀三年的學士後法學學位。這個學士後法學學位在1960年代以前稱為 LL.B. （即 bachelor in law），雖然是「法學士」但仍然是「學士後的學士」。到了1960年代中葉以後，各校才逐漸接受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的建議，將 LL.B. 學位改稱為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 Juris Doctor。</p>

<p>既然Juris Doctor的「本名」是 LL.B.，那麼往上有 LL.M.，即一年的法學碩士學位也就不足為奇。在早年，美國的法學院還有另一種碩士學位稱為MCL （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比較法碩士），這種碩士的原始存在意義，是專門給「已經在母國具法律學位的外國人就讀」的法律碩士，比方說，在三十幾年前就讀於 UIUC 法學院的趙守博，就是先取得 MCL 然後再取得真正相當於其它學門PhD的JS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而到了晚近，已經很少有學校再維持 MCL 的名目，外國法律人所就讀的 LL.M. of general studies 就是早年 MCL 演變而來。也因此，美國人就讀法律的順序，是先唸「Doctor」後唸「Master」。台灣人又一看到「Doctor」就想當然爾譯為「博士」，而JD或JSD在台灣又沒有統一的譯名，因此造成很多混淆的狀況。</p>

<p>造成這種混淆狀況的，還是台灣法律人。絕大多數的台灣法律人在畢業後申讀美國法學院時，多半選擇上文所述的 MCL 或 LLM in general studies，這種專門開給外國法律人的學程大多循序漸進、介紹美國法律系統的源流，對學生的語文能力要求也較低。在之後，台灣法律人如果想要繼續進修，有兩條路：其一是走學術路線申請JSD。如果不想走學術路線，又覺得LLM/MCL一年所學尚有不足，則通常回頭申請JD。而偏偏，中華民國小朝廷的教育部無所不管，限定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的起聘必須有博士學位，可以是JSD也可以是先唸LLM後唸JD。因此留美的台灣法律人分成兩派，具有JSD學位的人認為自己受的是正統學術訓練，瞧不起那些唸完LLM再回頭唸JD、沒有正統學術研究訓練卻利用「Doctor」譯名混淆的情形自稱自己是「博士」的人；而在另一面，早年台灣留美的JSD的研究題目與研究取向也相當狹窄，不出以比較法的觀點討論台灣內外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成色比起其它學門的PhD顯然也不是太好。</p>

<p>陳致中的「法律士」入學許可，說穿了就是JD的入學許可，只不過，陳致中此前已在紐約大學（NYU）與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各唸了一個LLM。「法律士」這個譯名顯然強調的是Juris Doctor這個學位所具有的「第一個法律學位」的特性，也可想而知，不帶入Doctor傳統譯名的「博士」是有意看輕這個學位。（對照組：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求學歷程，也是先申請LLM後唸JD，他在名片上即自稱博士，而媒體如一週刊亦將他的最高學歷寫為博士）</p>

<p>我個人的建議是，將JD的譯名，照抄日本人法學教育改制後所用的學位名稱，定為「法科專業博士」，「專業」兩字可提示這個學位具有 professional training 之性格。至於JSD/SJD則循台灣慣例稱為「法學博士」。</p>

<p>（至於我？我是Juris Doctor畢業。沒有先唸LLM是因為我在台灣並無法律學位、也沒有台灣律師資格。）</p>

<p><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juris_doctori.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_juris_doctori.html</guid>
<category>(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category>
<pubDate>Wed, 16 Apr 2008 05:12:1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剪報] 別咒好男人，他們沒死光 (...but can they dance?)</title>
<description><![CDATA[<p>別咒好男人 他們沒死光 更新時間：2008-04-13 22:10:35</p>

<p>■史倩玲</p>

<p>我常聽單身的女生說，好男人都死光了，要不就已婚，剩下的就是gay。不過，根據我觀察，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根據我眾多gay朋友的說法，gay裡面爛人也不少，只是一般女生不知道；另外，告訴大家一個秘密，未婚的好男人不但沒死光，而且數量多到滿坑滿谷（我在聯誼場合見識過，真覺得天上在下黃金雨呀）。</p>

<p>那麼為何，有「好男人都死光」的都市傳奇出現？我覺得有下面幾個原因：</p>

<p>1.外面在下黃金雨，也得捧著簍子出去接。</p>

<p>很多女生的生活範圍就是公司跟家裡，請問這樣怎麼認識好男人（除非有便利商店店員或路人找妳搭訕）？整天躺著不動，不出去社交，天花板上也不會掉好男人下來。常常有人問我怎麼催姻緣，但就算催了姻緣，還是維持被動的生活型態，我想月下老人顯靈也救不了妳。</p>

<p>2.請出現在下黃金雨的地方。</p>

<p>有女生專泡夜店，認識的男人當然多是花花公子，然後抱怨好男人都死光，不是很奇怪嗎？另外，不少女生酷愛的活動，像是瑜珈或佛學課程，學員不是女生就是gay，異性戀男人少得可憐，然後妄想在自己喜愛的課程裡認識男人，這不是更奇怪嗎？</p>

<p>樸實型好男人出現的地方，大概是網球場、山上（很多好男人愛爬山）、羽球場、棒球或高爾夫練習場。有企圖心的男人，會去上各種財經課程。另外，聯誼場合跟付費交友網站上也不少。我已經幫大家預報黃金雨會下在何處，請大家不要再往乾旱的地方前進了。</p>

<p>3.在找好男人之前，先定義一下什麼叫「好」</p>

<p>這個道理很像玩古董，有眼光的人有辦法用兩千塊買到在蘇富比賣兩百萬的玩意。為什麼呢？因為其他人不識貨。要能慧眼識英雄，先得給好男人下個定義。是要家財萬貫還是要樸實顧家？要才華洋溢還是要循規蹈矩？要企圖心強還是要穩扎穩打？</p>

<p>我覺得不少女人，都沒想過自己的「好男人」定義是什麼，希望對方樣樣都好，又要家財萬貫又要樸實顧家，這……有可能同時成立嗎（可能有，但我只知道許文龍一個）？問題是很多女人對男人的要求，根本在正常男人身上互斥，如果有人還死抱著這樣的想法，這樣的女人只能在羅曼史找安慰，因為現實生活沒有這樣的男人。我只能說，請快去申請花蝶的貴賓卡，連出去社交也不必了。</p>

<p>4.淘金也要好眼力</p>

<p>很多好男人可能不善言詞，可能不擅長打理外表，又或者沒有百萬年薪，名牌跑車。不過，撥開不起眼的外表，裡面閃閃發光的人到是不少（如果妳的黃金定義是正直善良又謙虛，尊重妳，愛護妳，替妳著想的話）。很多有錢有權的男人追過我（其實還有人試圖包養，我只能說這實在太看得起我了，我沒那個命，也不是那根蔥），這些人是很會灑錢啦，但最後撥開外表一看，通通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有的人裡頭連敗絮都沒有，居然是空心的）。</p>

<p>如果妳真的很在乎對方經濟實力，請拋開外商或科技產業才高薪的迷思，其實我知道不少傳產或國營事業的員工，薪水福利退休金都比外商或科技業來得好，只是名片拿出來不夠炫而已。真的那麼在乎對方財力的女人，也請拜託看看財訊雜誌做功課，不然妳怎知男人身上的名牌是不是背卡債弄來的？</p>

<p>太多女人整天抱怨好男人都死光，我真替那些好男人不值；因為他們還滿坑滿谷地好好活著，為何就有這麼多女人咒他們死呀……（命理師）</p>

<p>（原載立報）</p>

<p><br />
</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_caeieae_but_ca.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_caeieae_but_ca.html</guid>
<category>Newspaper Clips</category>
<pubDate>Mon, 14 Apr 2008 09:07:1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小說敘事練習(14)：死與升華（下）</title>
<description><![CDATA[<p>已經將近下午兩點，兩人起身準備離開餐廳。在走下台階之際，衛方突然抓住洋洋的左手：「洋洋，對不起，我今天心情很差…可以請妳多陪我一會兒嗎？」</p>

<p>洋洋似乎並沒有被衛方突來的舉動嚇到，也沒有甩開衛方的手，只是轉過頭來凝視著衛方，彷彿早已預知這一切。</p>

<p>女人平靜地問道：「你想去哪裡？」<br />
「找一處隱密的地方，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有…我們兩個人的地方。」<br />
「往上走兩個捷運站旁邊都有這樣的地方。」<br />
「你不介意離校園太近會碰到熟人？去遠一點的地方也可以，開銷算我的。」<br />
「老實說，自從你問出口之後，我已經不介意了。就去電力公司旁邊那家吧，休息兩小時五百元。」</p>

<p>甫關上旅館的房門，洋洋突然轉過身來，撲進了衛方的懷抱裡。這是衛方第一次用身上除了眼睛以外的部位去感受洋洋的存在。其實洋洋並不矮，165公分的個子已經高過台灣女生的平均值。她的身軀雖然苗條，但衛方的雙手與身體可以感受到她小腹與腰際那平坦而結實的肌肉線條。</p>

<p>看著女人露在頭髮外面的左耳，衛方的嘴唇湊了過去，舌尖開始在女人的耳輪上輕輕劃過。女人緊閉著雙眼，雙手卻熟練地伸進男人的西裝外套裡，向外一分，衛方鬆開了緊抱著洋洋的雙臂，讓西裝外套滑落在地上。緊接著，洋洋的雙手正慢慢地打開了衛方的襯衫扣子，然後她的雙唇正在吸吮著衛方的頸子，然後往內鑽到衛方的左肩….。</p>

<p>這時候衛方輕輕推開了懷裡的女人，對著洋洋說：「先沖澡吧，我幫妳脫衣服。」<br />
「只要幫我解開洋裝後面的拉鍊就好了。」<br />
衛方如言照辦，然後走進了浴室。女人脫下了洋裝、反手解開了胸罩，跟著衛方的身後也進了浴室。浴室並不特別寬敞，不過收拾得相當整齊，抽水馬桶的對面放著一張椅子，洋洋坐了下來，俯下身來，雙手仔細地將絲襪往足踝捲過去，偶爾還向著也在脫衣服的衛方飛來一個眼神，彷彿無聲地在問：「喜歡嗎？」<br />
衛方卻開口了：「妳脫絲襪的動作，真有韻味。我以前一直都覺得妳是很嚴肅古板的人呢。」<br />
洋洋順口回應著：「是嗎？」一邊將脫下的絲襪隨手掛在椅背上。<br />
這時候，已經脫得一絲不掛的衛方將一個小塑膠套遞給洋洋：「這是浴帽，在鏡箱裡找到的。」洋洋接過、打開，將她的及肩長髮盤進透明的浴帽之中，再低身褪下內褲。然後她對衛方說：「一起來洗吧。」</p>

<p>在浴缸裡，衛方從後方觀察著洋洋的背部。女人的肩部並不寬，但是整體比例相當勻稱。衛方倒了一點沐浴乳在手掌心，開始幫女人刷洗著，用手掌心輕輕地畫圓按摩著，從肩後、上背，慢慢地下移到側腰與下背，然後是女人並不突出但堪稱緊實的臀部。每畫一圈，男人的雙手游移的範圍就變大一些，冷不防間，男人的手指會輕輕撩撥著女人的私處。衛方可以感受到洋洋背部肌肉的微妙變化，從緊繃到鬆弛，可以聽見她最細微的吐氣聲。</p>

<p>衛方稍稍將自己的身體往前挪動了一些。他的雙手慢慢地游移到了洋洋的側腰，環住她的小腹，然後向上輕輕地把玩她那並不豐滿但卻堅挺的乳房，彷彿音樂家對待一支十八世紀的古董大提琴一般小心翼翼。</p>

<p>洋洋低聲說著：「你的手…真好。作你的女朋友，一定很幸福。」<br />
衛方黯然地回應：「我沒有女朋友。」<br />
「為什麼？」<br />
「因為我是個天生勞碌命，注定要東奔西走的男人，要交女朋友也很不容易呢。」</p>

<p>這時，洋洋轉過身來，也用同等的細緻手法將沐浴乳抹在衛方的胸膛上。衛方可以感受到她掌心的熱度，她的手指修長而有力，在衛方的胸前輕輕地刮了起來…。</p>

<p>「男生的乳頭也很敏感嗎？」<br />
「這不能一概而論吧。不過，我的很敏感。」</p>

<p>沖去了身上的肥皂泡沫，兩人取下架上的大毛巾各自擦乾，向著房間裡的雙人大床走去。洋洋輕盈地爬上了床，轉過頭對著衛方說：「拜託你，可別太粗暴。」<br />
「我一向對女孩子很溫柔的。嗯，應該說，我一向很聽女孩子的話，所以如果你到時改變主意，要我激烈一點的話，也是可以的喔。來，趴著，眼鏡拿掉，我幫你壓一壓肩膀跟脖子吧。」</p>

<p>衛方的雙手輕輕地揉捏著洋洋的脖子與雙肩。「肌肉有點僵硬喔，平常看書看電腦螢幕太多了點吧。」<br />
「唉，沒辦法，研究生不都是這樣嗎。」</p>

<p>衛方的手，沿著洋洋的脊椎慢慢往下按，接著來到腰椎，然後雙臀，然後是大腿與大腿內側。每一次正常的壓按之後，衛方的手總是會在有意無意間朝著洋洋的大腿根部輕輕帶上一下，如此反覆，而後愈來愈逼近她最私密的地方…</p>

<p>女人的呼吸聲愈來愈急促而粗重，臀部微微擡高，彷彿期待著男人的手指再往內深入探險…她等到的是濕潤而快速顫動的舌尖，女人再也按捺不住，沉重的呼吸聲變成了低微的呻吟聲，從喉嚨深處發出、混雜著歡愉和痛苦的聲音。</p>

<p>如果歡愉和痛苦可以交錯並存，生命與死亡的差別，是否比人類所想像的更為微不足道？</p>

<p>女人轉過身來，正面朝向衛方，用近乎哀求的聲音說：「請你靠我近一點…不要離我這麼遠，讓我抱你緊一點…」衛方依言照辦，稍稍將自己的身體往上挪動，面對著自己下面的洋洋。洋洋緊緊摟著衛方，這次她的雙唇找到的是衛方的雙唇，就在兩人的舌頭緊緊交纏時，她的腰肢也開始劇烈地擺動，大腿根部的觸感也已變為一片潮熱。</p>

<p>生物的原始本能告訴他們，現在已是結合的時機。於是，衛方進入了洋洋的身體，開始緩慢地作動著。然後慢慢地加快，兩人原本緊貼的嘴唇此時已經分離，他們的語言機能似乎竟已暫時癱瘓，只剩下喉嚨深處嘶啞而原始的低吼聲…。過了一陣，兩人又變換為後背位，男人右手輕輕揪著女人的頭髮，每一次的撞擊之間，男人的左手偶爾也會拍打著女人緊實的臀部。輕微的痛覺往往是最好的催情劑，每一次的撞擊都比前一次更深入一點，也更激烈一點，最後已分不清孰主孰從了。</p>

<p>短暫的分開之際，女人在男人耳邊低語了幾句，男人的臉上泛起曖昧的微笑。接著，男人在床上躺下來，讓女人跨騎在他的身上，他的雙手則托著女人小而尖挺的乳房。一開始，女人緩慢而規律地轉動她的腰與臀，逐漸加快，然後變成激烈的上下擺動。這樣不知過了多久，女人才很費力地從嘴裡吐出幾個音節：「我…我不行了…快要來了……」女人趴在男人身上，緊摟著男人的肩膀，而男人則努力地想要控制女人腰部的律動。</p>

<p>然後，情慾的洪流爆發了。衛方只覺得腦袋一片空白，彷彿靈魂被炸成了無數個碎片，僅存的力氣都用來緊緊抓住伏在身上的洋洋，彷彿海上漂流的遇難者緊抓住那象徵求生希望的漂流木。洋洋似乎也是如此，她的雙手正緊抱著衛方，修長有力的十指掐入了衛方的肌膚裡。</p>

<p>清理完畢，衛方和洋洋走出了旅館，天雨已停，烏雲依舊密佈，遠方的山上透出一絲陽光。</p>

<p>洋洋看著衛方，幽幽地說：「謝謝你，可能有兩年沒作了。」<br />
「是嗎？這麼久。希望你心情會好一點。」<br />
「好多了。老實說，如果那時你沒有伸出手來抓住我，我可能永遠也不敢開口。」<br />
「哈，所以說，難得這次我們有默契？」<br />
「那麼，這是我們兩人之間的秘密喔。」<br />
「當然。」</p>

<p>衛方目送著洋洋往T大校園離去。洋洋揮手的笑容，似乎比衛方記憶中的樣子要開朗了一些。衛方擡著頭，看著天空，笑了出來。論文的事，還是留到明天再去傷腦筋吧。</p>]]></description>
<link>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aecc14ieeeieae_1.html</link>
<guid>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archives/2008/04/eaecc14ieeeieae_1.html</guid>
<category>Novel narration practice</category>
<pubDate>Wed, 09 Apr 2008 02:44:35 -0800</pubDate>
</item>


</channel>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