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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1:20

[轉載] 那些老師沒有教我的事:轉寄信新聞學的奧義(酪梨壽司)

留學生圈子中的知名作家酪梨壽司最近寫了一篇文,點名批判數家抄襲她文章的媒體。原文就請各位自己點過去看了。

以下是簡單感想。

就酪梨壽司的遭遇來看,直接的癥結可能是出在著作權法的規定上。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然後再加上承襲自美國 1976 年版 Copyright Act 的第六十五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這兩項規定基本上就規範了媒體在「報導時合理引用他人著作」與「抄襲」的法律界限。

當然,究竟怎樣的使用才符合「合理使用」,或者時事報導中對於「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之利用,究竟可以利用到怎樣的程度,顯然不能單靠法律條文的規定,還是得在某個程度上依賴法院自行去發展出一套可以操作的判斷準則。

不過這在台灣有兩個問題:第一,台灣的司法實務裡,法官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通常都在打混仗,也因為「英美法系 vs. 大陸法系」這種錯誤的武斷二分法,而使得台灣的法官在需要「發展可操作的判斷準則,以彌補法律條文的空隙」時,嚴重缺乏「形塑判斷準則」的意願與能力。第二,如果類似的案件夠多,台灣的法官還是會被迫作出類似「法官造法」的事情,然後再將這種「法官造法」反饋到立法系統裡面(如同民法物權編修正的部份);而像酪梨壽司這樣的案件,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法進到台灣的司法系統裡。執法的成本是一個很大的考量,在台灣,請律師要錢,而台灣現今的民事訴訟程序似乎不允許將「律師費用」及「其他因為保護權利所衍生的程序費用」當作是一個獨立的 claim;還有,如何計算損害也是問題,法官很可能直接將「發表在網誌這種地方」等同於「非營利」。這種情況累積多了,自然助長新聞實務界的抄襲風氣 -- 如果今天有幾個判決宣佈在網路上抄襲的媒體要負民刑事責任,自然就會逼迫媒體多出門去發掘新聞,而非坐在電腦前等網友來爆料。

就部落格經營者而言,大型的商業化經營部落格網站其實可以建立代位求償機制。問題是,就我對痞客邦及其背後的城邦集團的認識,這批人不久以前還在用「著作權讓渡書」的方式在處理部落格文章被第三人抄襲、侵權的問題 . . . . 。所以似乎也很難期待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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