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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6, 5:12
[隨手] Juris Doctor?
一般台灣人常常搞不清楚美國的法律學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尤其反應在陳總統公子準備進入University of Virginia就讀「法律士」的這則新聞上。到底陳總統公子就讀的是何種學位?
美國的法學教育在某個意義上是繼承歐陸傳統,放在以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為主軸的大學教育之後,因此美國在大學部並無法律系的建制。任何有心成為律師的人都必須先取得大學學位之後,再申請就讀三年的學士後法學學位。這個學士後法學學位在1960年代以前稱為 LL.B. (即 bachelor in law),雖然是「法學士」但仍然是「學士後的學士」。到了1960年代中葉以後,各校才逐漸接受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的建議,將 LL.B. 學位改稱為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 Juris Doctor。
既然Juris Doctor的「本名」是 LL.B.,那麼往上有 LL.M.,即一年的法學碩士學位也就不足為奇。在早年,美國的法學院還有另一種碩士學位稱為MCL (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比較法碩士),這種碩士的原始存在意義,是專門給「已經在母國具法律學位的外國人就讀」的法律碩士,比方說,在三十幾年前就讀於 UIUC 法學院的趙守博,就是先取得 MCL 然後再取得真正相當於其它學門PhD的JS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而到了晚近,已經很少有學校再維持 MCL 的名目,外國法律人所就讀的 LL.M. of general studies 就是早年 MCL 演變而來。也因此,美國人就讀法律的順序,是先唸「Doctor」後唸「Master」。台灣人又一看到「Doctor」就想當然爾譯為「博士」,而JD或JSD在台灣又沒有統一的譯名,因此造成很多混淆的狀況。
造成這種混淆狀況的,還是台灣法律人。絕大多數的台灣法律人在畢業後申讀美國法學院時,多半選擇上文所述的 MCL 或 LLM in general studies,這種專門開給外國法律人的學程大多循序漸進、介紹美國法律系統的源流,對學生的語文能力要求也較低。在之後,台灣法律人如果想要繼續進修,有兩條路:其一是走學術路線申請JSD。如果不想走學術路線,又覺得LLM/MCL一年所學尚有不足,則通常回頭申請JD。而偏偏,中華民國小朝廷的教育部無所不管,限定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的起聘必須有博士學位,可以是JSD也可以是先唸LLM後唸JD。因此留美的台灣法律人分成兩派,具有JSD學位的人認為自己受的是正統學術訓練,瞧不起那些唸完LLM再回頭唸JD、沒有正統學術研究訓練卻利用「Doctor」譯名混淆的情形自稱自己是「博士」的人;而在另一面,早年台灣留美的JSD的研究題目與研究取向也相當狹窄,不出以比較法的觀點討論台灣內外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成色比起其它學門的PhD顯然也不是太好。
陳致中的「法律士」入學許可,說穿了就是JD的入學許可,只不過,陳致中此前已在紐約大學(NYU)與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各唸了一個LLM。「法律士」這個譯名顯然強調的是Juris Doctor這個學位所具有的「第一個法律學位」的特性,也可想而知,不帶入Doctor傳統譯名的「博士」是有意看輕這個學位。(對照組: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求學歷程,也是先申請LLM後唸JD,他在名片上即自稱博士,而媒體如一週刊亦將他的最高學歷寫為博士)
我個人的建議是,將JD的譯名,照抄日本人法學教育改制後所用的學位名稱,定為「法科專業博士」,「專業」兩字可提示這個學位具有 professional training 之性格。至於JSD/SJD則循台灣慣例稱為「法學博士」。
(至於我?我是Juris Doctor畢業。沒有先唸LLM是因為我在台灣並無法律學位、也沒有台灣律師資格。)
又,「法律士」的譯名出自聯合報,這中間帶有政治偏光鏡,「看輕」之說法不可謂是空穴來風。
cseetoo 發表 | [法學(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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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
寫的真是好!!!
介紹美國法律學位之分
讓小弟我一目了然
非常感謝
(小弟來自東吳法碩在職)
由 林阿寬 發表於 17. apríl 2008 4:45
我為網友寫那篇,讓我想到,你也是「在人生中轉向」的人。
可否談談思路、轉折等?
OK,原來你是有野心的人。了。
由 Jessie 發表於 19. apríl 2008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