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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8, 22:33

[PTT2] 回應舊文:批判法學派與法律經濟分析

這篇文字的緣起,是在 Ptt2 某個個人版看到的,某個很久以前在台大大陸社有過一面之緣的學妹,在政大廖元豪老師的課堂上所作的紀錄。出於「準備加州律師考試實在是太過無聊」和「避免法律經濟分析被污名化」的兩種動機下,寫了一篇回應。文章很長,請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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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Crits如何界定Law & Economics的定位
: 不過這樣的歸類在美國似乎少見(不見得錯,定義本來就無所謂真偽,只是方
: 便適合問題)。至少CLS或其他批判學派的成員(簡稱crits)多認為L&E 其實
: 是某種「形式主義」,而應該在方法上同樣接受批判。Why?因為L&E與傳統釋
: 義學同樣預設一套封閉、合邏輯,並且可以預測的體系。在經濟分析理論下,
: 法律案件的結果,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是可以藉由固定方法加以推斷的。而CLS
: 卻是根本上否認法律有可能達到一致性、封閉性。

: 身處L&E大本營芝加哥大學的Cass
: Sunstein,或許因為「身陷敵營」,多年來寫了很多文章,揭露「市場」、「偏
: 好」這些概念的問題。在L&E支持者看來,法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實現人們的
: 偏好(preferences),而自由市場制度是實現偏好的最適當工具。因此,「自
: 由市場 」本質上就等同於「自由」;政府干預就是「侵害自由」。後者因此必
: 須特別予以正當化。這些說法,也符合很多人(包括台灣目前的憲法學通說)。
: 但Sunstein也援用許多行為科學,包括經濟學界自己的研究指出:「偏好」其實
: 不是天生的、外於法律的,它本身也(某種程度上)是被法律制度影響,甚至形
: 成的。既然「偏好」本身就是是法律所創造,又怎能用偏好來正當化各種法律的
: 措施?

(以冒號部分起頭者,為廖老師的課堂記錄,我的回應在正文)

上面這段話有幾個問題。

第一,「市場」「偏好」這些概念在所謂經濟學學術圈裡,如同上文所述,早就已經有很多人撰文指出這些概念的問題,起碼比 Sunstein 開始出書解釋的時間要早得多。

第二,不知道可否請問一下,是哪一位「L&E支持者」認為「法律最主要目的就是實現人們的偏好?」我認為恰好相反,L&E 的基本立場應該是「將法律視為另一種誘因,透過被管制者自己的理性計算,達成改變社會行為的目的。」服膺 L&E 原則的立法者,不會強求去改變「被管制者的偏好」,而是透過對誘因的調整去改變被管制者的「行為」。

被管制者的偏好怎樣並不重要,重點是能否改變行為;在長期中,偏好也許有可能會改變,但是除了法律工具以外,還有很多別的政策工具可以更適當地去改變偏好。因此 L&E 並不會特別去為某一種的特定偏好去背書,而恰好相反的是,就是因為有些偏好如果真的採取「放任不理」的態度,可能會導致對全體都不利的後果。

我們回到 L&E 最基本的例子,汽車撞行人,請問責任誰屬?

在這個最基本的例子裡面,汽車駕駛的偏好是「我想飆多快就多快,最好沒有人管」,而行人的偏好是「我想穿越馬路就穿越馬路,我趕時間,但是車子不要來撞我」。而就立法者的角度來看,顯然任一種類的偏好都不能照單全收(否則就不用立法了),現在的問題,「法律怎樣訂才能取得兩者利益的平衡」?

換言之,「政府干預」未必是侵害自由,「自由市場」的存在前提也從來不是「政府的放任不管」,這一點 George J. Stigler 早就說過,現代的金融市場有效運作,是根植於一套繁雜的立法與行政管制措施之上,沒有這些「政府干預」,所謂的「自由市場」也根本不可能真的存在,有的只是「力強者勝」的叢林法則而已。

而所謂

『自由市場制度是實現偏好的最適當工具。因此,「自由市場」本質上就等同於「自由」;政府干預就是「侵害自由」。後者因此必須特別予以正當化』

云云,其實不是 L&E 的立場,而是 Lochner v. New York(工時管制違憲)多數意見書裡的意識形態,立足於古典經濟學上的保守主義。而這一點,Holmes 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吐槽的很明白,Due Process of Law Clause 並不替某些特定人士的政治經濟意識形態背書,(當然,也不替某些人的「現有偏好」背書)。

: 兩派說法在現實上的差別是:依L&E的見解,「現有的偏好」就是法律所要保護
: 的權利。偏好無所謂好壞(除非妳支持家長主義,由政府告訴人民好歹),法
: 律要做的就是「實現偏好」,而不能妄圖「改變偏好」。如果某甲有歧視女人
: 的習性,反歧視法就算是干預、侵害了某甲的權利。

如上所述,真正的 L&E 不會說『「現有的偏好」就是法律所要保護的權利』,理由很簡單,「現有偏好」究竟在道德層面是否應該加以支持,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作為一種分析工具,L&E 並不試圖去指出「樂生應該要拆」或「樂生應該百分之百保留」。那要看這個社會對於「交通便利」和「文化價值」或「保障弱勢」之間的價值觀取捨如何。
如果大家都認為「文化價值」「保障弱勢」應該優先於「交通便利」,那今天的分析就會變成「在樂生完全不動的前提下,如何以最低成本解決新莊地區對外的交通問題。」

最後,針對反歧視法的問題,我也剪貼一篇在別處的舊文作為回應:

在 1954、1955 年聯邦最高法院對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一案的兩次判決後,名義上雖是廢除了公立學校裡的種族隔離政策,但碰到兩個執法上的實質問題:首先,是 Brown II 裡對於廢除種族隔離的時程,並沒有訂出清楚的時間表,只說「以儘可能最快的速度廢除」,給予南方各州拖延的藉口;其次,美國的公立學校既是以地方稅收支持,那麼學童上學便不需繳任何一毛錢(不像台灣的公立中小學,學生仍然要繳學雜費)。

波斯納注意到,有許多的南方白人家長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頒佈後,寧可搬家到白人學區、或者自掏腰包讓小孩去唸全部由白人組成的私立學校。波斯納認為,「種族歧視」也是一種偏好,有人花錢搬家或唸私校,正代表有人願意花錢維持或購買這種偏好。「種族歧視」的偏好是一種現實的存在,不可能只因為法院的一紙判決,就能在一夜之間消失。

因此波斯納才會提出如下的解決建議:南方各州可以繼續維持公立學校的黑白分校政策,但白人必須額外出錢以維持這種政策(相較於原本該是完全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這些錢必須專款專用來改善黑人區公立學校的師資與設備。若白人不願額外出錢,那麼他們便必須接受黑白合校的方案;若白人願意額外出錢,起碼這錢是用在了改善黑人教育的
設施上。和現實生活中,白人額外出錢、實質上的種族隔離照舊,但黑人區的公立學校一無所得的作法,何者為「優」?

換言之,Posner 對於「法律或法院系統能否改變偏好」的這個命題持悲觀態度,他認為應該有別的方案來改變現況(但不能從這段討論裡推論出 Posner 是個 racist biggot!!)

問題的真正重點,不在於 L&E,而是在於 L&E 此一研究取向,在智識上無法擺脫任何經濟學過去兩百多年來所累積的各種學說,或根植於這些過去學說而發展出來的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因此,L&E 「作為一種工具」,在美國常常被政治光譜上的右翼或極右翼「挾持」,作為抗拒改變的論理工具,與那些左派色彩比較濃厚的理論(女性主義法學、批判種族理論)對戰。我想廖老師可能沒有看出其中的細微(但重要)的差距,實際上在美國,也有很多受過正統經濟學學術訓練(博士學歷)的法律學者(法學院畢業),運用理論和實證工具(目前在台灣還沒有辦法作到)來證明各種歧視現象的持續存在並鼓動進一步的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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