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któber 2006 |
回到主頁面
| december 2006 »
2006-11- 7, 23:50
公司法的股東代位訴訟與企業治理
近來形成的傳統,美國法學院已經少有入門等級的公司法,而是將各種形式的合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以及傳統的公司(corporation)併為一門「商業組織」(Business Association);而進階的商業組織法(Business Association II)則專門討論股東的代位求償訴訟(derivative litigation)以及公司董事會應負的各種義務,如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受託義務(duty of fiduciary)與良善義務(duty of good faith)等等。這些義務都是民事責任,而這些義務的內涵與執行,則是透過歷年來的訴訟,由州法院(如德拉瓦州)以英美普通法「法官造法」的方式來加以定義。...
繼續閱讀
cseetoo 發表 | [各種時事評論]
| 單篇網址
| 迴響 (1)
| 引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