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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1:14
寫在第一屆法律人年會之前
有新朋友報知,交大科法所林志潔老師的個人新聞台值得一看。台長「凌台大」是林老師當年在教補習班時使用的化名。(要是我有一天在補習班教法律英文,我該取何種藝名呢?)
「凌台大」雖然以「非典型法律人」自命,可是看看她的求學歷程,卻又充滿許多似曾相識的情節:在高中以前一直是班上名列前茅,典型台灣「唯有讀書高」價值觀下的優等生;在徐州路(或木柵路大學)心無旁驚、年年書卷獎,是學弟妹眼中的偶像;順利地在畢業後不久通過國考,取得了律師(司法官)資格;為了求知而進入研究所,在研究所內開始反省自己過去的所作所為,開始為自己的生命尋求不同的可能性;然後又有心(或無意)地考取了公費留學,進入美國 Top 10 的法學院,面對了一連串的打擊,包括自己英文能力不足的事實、包括發現自己其實只懂台灣法律的事實。甚至連看到隔壁美國 JD 學生上課用筆記型電腦飛快地記下教授所說的一切、用翻報紙看小說的速度瀏覽大部頭法律參考書或期刊,那種對照自己牛步化的手寫筆記和查不完的英文單字,所帶來的心理壓力;那種對照下帶來的自省,那仍未被消磨的、改變環境的正義感,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如此似曾相識。
相似的程度高到,我懷疑這其實並不是什麼「非典型法律人」,而不過是典型「汝輩法律人」的其中一種變體,系統所必然製造出來的特異點。特異,但仍是系統的產物。
然而,在「汝輩法律人」的彼岸看著各種「汝輩法律人」在系統內的掙扎,他們的未來不能說與我們這些「半路出家」的人毫無關係:如果這個系統持續地製造出能力不足或不快樂或兩者兼具的法律人,在彼岸的我們必然會受到影響。所以區分「汝輩」「我輩」其實並無必要。難道我們這些過了22歲才下定決心要改唸法律,而且決定去一個法律體系完全不同的異國,而非待在自己國家讀法律的「我輩」真的可以從此自絕於台灣的法律體系和台灣的法律人,而去專心融入異國的社會政治經濟議題?如果不是已經或多或少明白了這系統的問題,又何必特意出國?所以,這問題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議程包含了最近吵得很熱的法學教育改革議題,法學研究方法,專業社群的建構與多元人才的養成。然而,我覺得這個會議的問題在於,就是參與者仍然是「汝輩法律人」,雖然是系統製造出來的特異點集合,但仍然是系統的產物。
如果我們接受 George J. Stigler 的說法,法學並無自身的內涵,全都是向外借來的,那我們就要問:為什麼關於法律人的養成,沒有聽取其它領域人才的聲音?工運、社運需要怎樣的法律人才?經濟學家、心理學家怎樣看待法律人?企業需要怎樣的法律人才?如果我們期待法律人具有博雅能力,為何在訓練專業能力之前不先培養博雅能力?傳統中國以飽讀詩書的儒生作地方官、行政權兼司法權,究竟有何道理?因此,我不認為法學和經濟學、社會學一樣是一門社會人文的學科,法學其實並不具有獨立地位,但法學可以從各種社會科學中汲取解決問題的工具。
要怎樣才能培養出像 Richard A. Posner 這樣的法律人?當然不可能每個人都變成波斯納法官,但怎樣的環境會讓波斯納法官這樣的人更容易出現?學科要進步就得讓老教授死光,但槍斃老教授並不能解決問題。
cseetoo 發表 | [各種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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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折。」
槍斃老教授的確不能夠讓問題解決,可是「挫折」卻可以讓更優秀的法律人出現。
試想,如果人的一生都風平浪靜,每天大魚大肉,那又怎會知道那些處處充滿挫折的人的問題呢?台灣有個政客超愛用這張牌來打仗的,雖然他已經忘記自己曾經的挫折,不過你還是可以參考看看。
ps.現在才回言,這樣不就被人發現我偶爾才來這邊晃一下嗎...囧rz
由 faf 發表於 29. november 2006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