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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1, 17:43
[冷笑] 汝輩法律人 (2)
『其實,法學教育最有待改革的就是考試機制。考試引導教學,長期以來對法律人的養成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填鴨式補習教育盛行,學生只念國考科目,甚至只唸出題老師的教科書。無怪乎考選部會出現:「要加強法律人英文,就加考英文」的政策邏輯。』
看到這句話,秉持著「在不疑之處有疑」的精神,我的第一個反應是:「考選部?嘎?」
中華民國的律師考試,是由政府五權之一的考試院主持,考選部負責考試的administration,法律根據則是2002年的「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法」與考試院所訂的施行細則,在施行細則中,律師(與會計師)被納入「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之中。
我們要問:到底誰應該決定準律師們是否夠格取得執業證明?依照常理判斷,應該是司法系統,也就是法院。以紐約州的律師考試為例:考試是由 New York State Board of Law Examiners 負責,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紐約州最高法院(NY Court of Appeals)指派,委員會在法律與法院的授權下,可自行訂定合理的考試與行政規則。由於美國特殊的聯邦體制,美國並沒有全國性的律師考試;如果是在聯邦法院裡出庭,基本上只要證明自己擁有該聯邦法院所在地的州律師執照。
與台灣的制度相較之下,這中間至少有一個很大的,象徵性意義上的不同──而我應該不是提出這個疑問的第一人。如果考試院/考選部主辦律師考試並負責任命出題委員,那麼在這個制度下,司法院對於未來律師的執業資格與能力到底能夠擁有多大的控制權?
來作個假設。假設台灣沒有考試院,由司法院主管律師考試。仿照前面紐約州的例子,司法院可以自行指派出題委員,也可以決定考試的方向與內容。司法院可以指派現職的資深法官(假設他們在一年寫200件判決書之餘還有時間精力出題的話)、資深檢察官、資深律師,當然也可以指派法律系教授。司法院當然可以預設考試內容,考法律知識、法條應用(而不是法學理論甲乙丙通胡說),或者設下錄取率門檻。
但是台灣今天有考試院加上考選部,並由這兩個單位找命題委員。命題委員有法官,也有法律系教授。那麼考試院是否可以預設出題大方向?或是考試院就相信命題委員的專業判斷,他們想怎麼出就怎麼出,即使刑法考題一共只有六個中文字(試述犯罪理論)?
這樣看來,問題不在「考試領導教學」──「教學領導考試」反而比較接近台灣的生態。意思是,「汝輩法律人」缺乏所謂的「政策願景」──廿一世紀的台灣律師到底該具備哪些知能,而律師考試該考些什麼科目、怎麼考,才更容易篩選出到具有這些特質的人?相關的主事者並沒有思考過,而讓具有命題權的人為了個人利益(多賣幾本自己寫的法律磚頭書)來主導考試內容,考的不是「一個台灣律師在執業時應具備的知能」而是「我個人的獨家法學理論」,這兩者當然未必會有交集。錄取率的問題也大致彷彿,應該細思的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特別是引入當事人進行主義後,訴訟的工作量大增)到底需要多少的律師才能和維持制度的運作?
如果「汝輩法律人」對自身的專業缺乏願景與想像,已經吵了很久的司法改革仍然不會有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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